强奸案中,现在越来越频繁出现的“熟人+非暴力,几乎都不会出现明显的暴力、胁迫以及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几乎都集中在一个焦点: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这本质上就是对女性心理活动的判断,而女性的心理活动对比男性而言又更加纤细和复杂。强奸案件中,应该如何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发表拙见:
1立足于兼听和中立
经过统计发现,强奸罪是批捕率最低的,而不批捕的原因几乎都是因为证据难以证明违背了妇女意志,这是因为,除了小部分轮奸案件,或者现场有第三人听到呼救的案件以外,大部分强奸案都是发生在极其私密、仅有两人的场所,被害人陈述和嫌疑人供述内容通常截然相反,形成“一对一”的证据状况,导致案件陷入双方各执一词的僵局。
结果只有一个,构成还是不构成强奸?在这种证据僵持的状态下,任何带有倾向性的偏差,都会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这个时候兼听显得尤为重要,司法人员不能仅听、偏听一方或者先入为主。
在某些强奸案中,必然会涉及到男性嫌疑人违反道德的问题,而在另一些案件中,又会涉及到女性被害人生活作风的问题,司法人员应该自动摒弃道德观念对案件判断的影响,不能因为对某类违反道德行为的反感,影响到对案件的判断。甚至在某些国家,如果司法人员自身或者其家属中曾遭受过性侵案件,也会被要求回避,目的就是避免其个人情感对案件判断的影响。当然,司法人员同样也要警惕舆论环境对自身的影响,避免陷入舆论审判的漩涡。
2书面审查是办理强奸案的弊端
在部分强奸案中,审查逮捕的检察官只要发现公安机关呈送的书面证据达到某种证据标准,就直接批准逮捕,甚至都不去提审被拘留的嫌疑人。在很多强奸案中,法官审判案件全是依据书面证据,法官甚至都没有见过被害人,这是办理强奸案的大忌。
强奸案的争议点一般集中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上,而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仅凭书面证言是难以准确判断的。首先书面证言夹杂着侦查人员的主观因素,它不能直接传达、反映嫌疑人、被害人的表现和情感,甚至在客观性和完整性方面都存在疏漏。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一个需要细致考量的过程,需要司法人员直面被害人、嫌疑人,听取他们对案件过程的描述,观察他们的表情,体会他们的情绪、语言表达,通过细致、缜密的观察和思考,才能够分辨真伪,得出判断。
我们在看案卷的时候,会把嫌疑人想象成为道德沦丧、十恶不赦的罪犯,我们也有过看案卷的时候,对被害人产生误解,直到我们和他们面对面交流的时候,才发现事实和我们从言词证据得出的印象,差别很远。比如,一个17岁的嫌疑人和未满14岁的女孩自愿发生了多次性行为,后被女孩的父亲发现并报警,嫌疑人辩称其无法判断女孩未满14周岁。当时我们在看案卷时,觉得嫌疑人的辩解不符合常理,后见到被害人,虽然她还未满14岁,但因为身材高大且发育良好、穿着成熟,看起来像是17、8岁的样子,再加上她已经没有上学,我们据此改变了对嫌疑人辩解的看法。
3依据常理是判断事实的重要原则
强奸案件面临着客观证据严重缺乏的窘境,就要求办案人员充分运用“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的社会“常理、常情、常识”,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案件中涉及的复杂的人际关系、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多元化的心理状态,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机械套用证据规则,严重依赖嫌疑人供述,都很容易偏离事实本身。
我们以“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为例,说明使用常理常情结合个案特点判断事实的重要性。如果优衣库事件中的女性报案称,她在优衣库的试衣间,被一个初次见面的男性强奸了,并被迫拍下了视频,这种情形下,很容易让人相信她并非自愿。但根据常理常情来判断,在一个正常营业的试衣间,如果女性并非自愿的话,她完全可以呼救。再从两个人发生关系的方式来看,双方当时是站着的,根据社会经验法则,在这种情形下女性不自愿的话,男性是难以强迫女性的。
4内心确信是定案的最终依据
无论是根据客观证据还是常理,司法人员要认定构成强奸罪,就必须要对嫌疑人违背妇女意志这一问题形成确定且坚信的结论性意见,产生成竹在胸的感觉,这就是所谓的内心确信。
例如监控视频证实嫌疑人是在路边看到醉倒的被害人,将其扶入酒店后发生性行为;嫌疑人辩称是嫖娼行为,被害人收取了嫖资,但证人证实房费是嫌疑人拿被害人钱包里的钱支付的,嫌疑人身上没有现金支付嫖资,嫌疑人对此则无合理解释,办案人员经过审查确信强奸事实成立。
又如被害人和嫌疑人初次见面就一起到酒店发生了关系,嫌疑人洗澡出来时发现被害人在翻他的钱包,遂争执打伤被害人,酒店报警之后,被害人立即声称自己遭到了强奸。办案人员通过全面审查证据,认为无法排除该女子是偷钱未遂恼羞成怒而称被强奸,最后对嫌疑人没有批准逮捕。
5充分说理让人信服
最后,不管是否认定构成强奸罪,如果司法人员在文书中仅凭简单的一句“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或者“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作出结论,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将案件中合法取得的证据一一列出,然后对各个证据作出相应评价,再结合常理常情等经验法则,对双方观点进行论述和评析,充分说理,将心证的过程进行公开,结论才能让人信服,也是对被害人和嫌疑人负责任的态度。
一宗案件一件判决书也是一部作品,凝聚着办案人员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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