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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17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大家不应该把对未婚生育的这种世俗的眼光强加在孩子身上,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差别的对待。探视权本身就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定权利,和父母亲有没有事实的婚姻关系并不冲突的,所以在对方坚决不让她生孩子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起诉维权。

  一、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探望权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可以独立行使。按照法律的规定,当发生探望权纠纷的时候,首先,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也应该让双方尽量化解矛盾,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具体问题,争取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

  二、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终止探视权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婚姻法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以下是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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