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的程序规定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的程序规定,即使已成功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再召开股东会要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法院亦可因程序违规,判决撤销工商变更登记。且股东会决议的程序也必须遵守法律和章程,否则股东也可请求法院宣布该决议无效。
一、 嘉润公司有陈仕林和植玲两位股东,由植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2014年10月15日,在执行董事植玲未召集股东会、公司未通知植玲召开和参加股东会、未正式召开股东会、未形成股东会会议记录的情况下,嘉润公司形成一份《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免去植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经理的职务,并修改公司章程。
三、同日,嘉润公司利用伪造的执行董事植玲的签名,向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经理、章程修正案的变更登记。
四、2014年12月10日,植玲收到嘉润公司发出的《股东会议通知》,该通知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并且变更法定代表人。植玲提出异议。
五、植玲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2014年10月15日的《股东会决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嘉润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工商变更登记。嘉润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本案中,从召集程序看,嘉润公司的执行董事即植玲并未召集和主持2014年10月15日的股东会会议。本案无相关证据证明执行董事植玲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务,股东陈仕林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召集和主持了本次股东会以及公司向股东植玲发送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故该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表决方式看,2014年10月15日的股东会会议并未实际召开,未对所议事项作出股东会议记录,股东未对《股东会决议》上载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且经司法鉴定确认该决议上股东植玲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故表决方式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的程序规定。本案中,嘉润公司原想通过仿冒法定代表人签名,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再召开股东会要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来确保变更成功。然而,该行为因违背公司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程序事项,而被判决撤销工商变更登记。
二、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公司未召开会议时决议效力为不成立,因此公司必须先开会才能形成公司决议,不能未经开会伪造其他股东签名作出公司决议。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讼争的股东会决议是在嘉润公司未通知股东植玲召开和参加股东会、未正式召开股东会及未形成股东会会议记录的情况下形成的,涉案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讼争的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非植玲本人所写,嘉润公司无证据证明签名系植玲委托他人签写,植玲亦不认可该决议的内容。嘉润公司称在按照讼争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植玲出示了身份证原件,可以视为植玲认可该股东会决议,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涉案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植玲诉请撤销嘉润公司2014年10月15日的《股东会决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植玲与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517号]
(本文责任编辑:龚炯)
新 书 推 荐 中国法制出版社刚出版新书《公司印章疑难案例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公司诉讼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扫描下图二维码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获得。
《公司法权威解读》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资深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原载法客帝国
声明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艾树红律师,1970年生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取法学学士学位,以403分的优秀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艾树红律师为人正直、坚毅。性格热情开朗,待人友好,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免费咨询电话:13945691536
所属律所:黑龙江义胜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