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裁决要点摘编
(2019年第1期·合第9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9年2月14日
1.被执行人以被执行的财产属案外人所有而提出执行异议的,该主张应由案外人以案外人异议的方式提出,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提出异议的,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
——(2018)粤执复195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2.利害关系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质押权的,其可对拍卖、变卖质物的变现款主张优先受偿,但不能阻却执行法院对财产的处置措施。
——(2018)粤执复233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3.在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时,若该判决仅要求政府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对特定问题及时作出处理,而政府依其职权已对相关问题作出处理并出具《行政处理告知书》,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无不当。行政相对人针对政府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范围,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8)粤执复24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4.重新拍卖须有法定事由,在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已支付拍卖款且原拍卖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决定重新拍卖,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2018)粤执复288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5.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普通债权可在无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加入执行程序、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和清偿的规定,无论是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还是对被执行人为法人的财产提出受偿申请,除优先债权以外,普通债权均以取得执行依据为前提。
——(2018)粤执复290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6.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裁定驳回其申请,案外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应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并非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8)粤执复305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7.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应对逾期贷款计算罚息及复利,在迟延履行期间,既应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和复利,亦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018)粤执复33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8.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和相关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享有依法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救济权利,但该种诉讼救济仅限于在财产分配方案中存在的实体民事权利争议,如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是否履行、优先权是否存在、分配顺位等。如当事人和相关债权人对执行财产分配中存在的是否适用财产分配程序、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否适格、债权人申请是否符合期限规定等程序性权利争议有异议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2018)粤执复364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9.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经清算且完成了注销登记,其债权债务经法律程序归于消灭,对其应当终结执行。
——(2018)粤执复367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0.在判断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这一问题时,既应审查其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性质是否为实体权利,还应审查其主张的实体权利能否足以阻却执行标的转让或交付。若利害关系人不能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等可以阻却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执行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其异议进行审查。
——(2018)粤执复37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1.涉案标的物抵押在先租赁在后,且无证据证明该租赁关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在先登记的抵押权,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涤除租赁权后进行拍卖,并无不当。利害关系人主张其在租赁物上投入的添附价值受损的,可另循其他途径解决。
——(2018)粤执复38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2.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两种利息应并行计算,计算期间同时起止,人民法院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后,该划拨之日即视为被执行人实际还款之日,相应部分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均应计算至该划拨之日。当事人主张一般债务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收到执行款项之日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39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有权在执行程序中对建设工程变价款项主张优先受偿,但其请求停止拍卖建设工程缺乏法律依据。
——(2018)粤执复39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刑事财产刑案件执行中,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案外人以借名购房为由,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主张其为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的,因其证据仅能证明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物权登记所具有的对外公示效力,执行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并无不当。
——(2018)粤执复397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5.执行法院已将报告财产令依法有效送达,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执行法院对其予以罚款并无不当。
——(2018)粤执复39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6.股东虽因出资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公司财产并非股东个人财产,不能用于清偿股东债务。刑事判决判处没收被执行人个人全部财产,在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并否定公司法人人格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作为股东个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2018)粤执复40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项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仅包括与在建工程建设有关的实际支出,不包括债务利息,更不包括迟延履行利息。当事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当属于优先受偿部分,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40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8.由于财产刑执行程序中并无案外人异议之诉这一救济程序,为避免错误执行案外人合法财产,切实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时,不能仅形式性地审查执行标的物的权利外观,还应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即应当依据有关实体法律规定,进一步审查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真实合法的实体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2018)粤执复408号,合议庭:胡鹰、杨明哲、蒋先华
19.财产刑执行中,对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因刑事判决未认定为被执行人犯罪聚敛的财产,也无证据证实属于违法犯罪所得或者其他依法应予追缴、没收的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主张上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对其享有权利部分予以排除执行,应予支持。
——(2018)粤执复418号,合议庭:胡鹰、杨明哲、蒋先华
20.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限制其出境的执行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后,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解除限制出境,若该被执行人未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审查法院仍应对执行法院作出原限制出境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不因被执行人已被解除限制出境而对其复议请求终结审查。
——(2018)粤执复42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原载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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