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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2-28

  因为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不仅涉及到交通肇事人、受害人,还涉及到保险等多方当事人,赔不赔、赔多少、谁赔都要看证据。在法律规定中,交通事故诉讼举证责任究竟是怎么分配的呢?

  一、交通肇事罪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是指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够提出证据或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提出自己曾在某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5000元,但由于某种原因,致使该医疗票据遗失,且无法在医院补回,则该当事人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因为它无法提出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

  (2)特殊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一般规则的举证原则,原本应该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但在一些特定的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的具体方法、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举证存在现实的困难和不公平的后果,

  而另一方当事人则由于其特定的身份、职责和岗位要求而对该事实负有天然的举证责任,因而由法律明文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明确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只存在于机动车辆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由机动车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够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故意或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即使是此种情形,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并不是就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就特定事项如自身受损害程度、要求赔偿数额多少的有关证据等,受害人仍然负有举证责任。

  (3)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一方举证责任能力有限,则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自由裁量权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和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方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特殊,而且相对比较简单,因而接下来本文中将重点介绍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下的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

  (1)交通事故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 (a)有关的身份证明,包括原告的身份证明,如果原告一方有伤残或死亡情形,原告还应提供和死亡受害人的关系证明,伤残或死亡受害人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赡养的近亲属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身份证明和无劳动能力证明;(b)有关的工作情况和收入证明,这主要是牵涉到误工费用和伤残、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情形;(c)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发生的证明,这些证据主要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立案及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证明(对这些材料,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复印件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还可以通过证人证言、被告的认可等方式加以证明;(d)对被告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里主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还应该提供交警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图和笔录及交警部门依法制作的其它询问和讯问笔录等详细的资料,以便法庭审判时参照;(e)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医药发票、法医鉴定书、评估机构的财产损失评估结果等方面加以证明;(f)如果被告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原告还可以提供相关的被告行为构成犯罪的有关证据,一般是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供,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供。

  (2)交通事故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a)身份证明和被告有关的其它信息提供,如现住址、职业、身份、工作状况、联系方式等;(b)证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过错程度较轻或者是可以减轻自己过错的有关免责情形 (c)如果是和非机动车或行人相碰撞的机动车一方作为被告,则还应提供非机动车或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者过错情形,否则不能免责;(d)针对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提出证明原告的损害程度较低或赔偿额过高的证据(e)提供自己车辆保险的有关资料,如保单。

  (3)“拟制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所谓“拟制被告”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原本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方,但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是和直接被告具有某种法律上的联系而被法律规定为直接被告的连带或共同被告的情形,在交通事故中,拟制被告主要是指驾驶员的雇主,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保险公司等。其举证责任范围和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大致相同,但同时还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和直接被告之间并不具有上述的拟制法律关系的责任,以便自己从共同被告或连带共同被告的关系中解脱出来。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项

  (1)根据法律规定无须证明的事项:(a) 众所周知的事项,比如天下雨路面肯定会很滑,这是众所周知的事项,自然不用我们证明路面为什么会很滑;(b) 自然规律及定理,如上例中,为什么会下雨,就是属于自然规律,不属于举证范畴;(c)根据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发生剧烈碰撞后,一般会发生损害,而不用去做车辆经过剧烈碰撞是否会发生损害这样的假设,然后去证明;(d)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e)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f)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上述(d)(e)(f)的文书被法律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不用另外证明其合法性。

  (2)自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这种情形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说明没有异义,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对事实作了事先的描述,而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加以复述的时候,在另一方当事人不用再对该事实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