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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大棚房”不能一刀切!要“堵”,也要“疏”!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5-17

4月30日哈尔滨市对辖区内13处“大棚房”进行拆除,5月10日广西藤县拆除一处约2000平方米“大棚房”,5月13日怀化市在“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过程中共核查出违法违规问题80个,5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青海“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结果……

“五一”节后,随着一连串关于“大棚房”的报道被相继刊出,不少农民对自家“大棚房”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生怕就连农业生产看护房也被“一拆了之”。


其实早在今年3月份,央视已经就清理整治“大棚房”的问题进行了专题报道,提出“整治‘大棚房’勿要一刀切”。




         清理整治“大棚房”不能一刀切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大力拆除“大棚房”,清理整治的重点主要是以下三类违规“大棚房”:


1、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的“私家庄园”;

2、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

3、违规改扩建的大棚看护房。


截至今年3月,全国共排查发现“大棚房”问题16.8万个左右,涉及占用耕地13万亩,与农业无关的、用农业大棚改建的私家庄园、别墅等“‘非农’大棚房”已被率先拆除。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杨礼胜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对‘非农’的大棚房,坚决果断地拆除。对跟农业直接有关、间接有关的大棚房,要分类处置,妥善定制预案。”


根据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127号文件,生产看护房的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如果您家建的“大棚房”符合这一标准,不存在面积超标及违法违规建设问题,那么不应当被划归到清理整治的范围内。

 

          “大棚房”被拆,有补偿吗?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如果要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筑的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因此,以上三类列为重点排除对象的“‘非农’大棚房”是原本作为种植农作物为目的的,没有经过审批,被拆迁人私自在大棚内建设房屋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这些已建成的“大棚房”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严格意义上是没有补偿的。


但是,我们也要区分合法的大棚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单层且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看护房不应被当做是违建予以强制拆除,如遇征地,应按照正常的耕地标准进行补偿。


对于农民和种植户来说,管理大棚是十分重要的环节,根据天气的变化,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防范,“一刀切”地对看护房进行断水断电和强制拆除,会造成农民的巨大经济损失。“大棚房”必须整治,但是要防止扩大化和一刀切!

原载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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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树红律师,1970年生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取法学学士学位,以403分的优秀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艾树红律师为人正直、坚毅。性格热情开朗,待人友好,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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