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继承纠纷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很多情况下被告方都会引用《继承法》第八条关于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抗辩,然而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法官都会做出相应不同的裁判,因此,我们有必要正确理解《继承法》第八条关于继承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含义。然而要清楚什么是“继承权纠纷”,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继承权的含义,所谓“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所以“继承权纠纷”是指对继承人资格存在异议以及侵害、剥夺继承人继承遗产资格的纠纷,这主要包括“对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继承人中是否有丧失继承权的、是否存在继承人以外的可分得遗产的自然人以及有继承权的人侵害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等情形。对于该类继承权纠纷案件,须严格适用《继承法》第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亦做了相关的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二、继承纠纷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一)原告就被告
民事案件中,我国确定管辖基本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是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专属管辖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纠纷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继承案件管辖的确定
根据以上分析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三、继承纠纷诉讼时效什么时候起算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继承的诉讼时差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第16条: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第17条: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第18条: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