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是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施行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机动车交强险的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对于因发生机动车责任事故中的相关赔偿以及事故责任认定进行明确规定,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机动车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机动车辆在驾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我国实行的交强险制度,应当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机动车本身造成的伤害,交强险一般是不可以进行赔偿的,具体情况应当由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