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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9-06

  摘要:现今由于一些缺陷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生育的妇女越来越多,也让大家对代孕的需求越来越高。人类由古至今都是靠男女双方结合的方式生殖繁衍后代,那么代孕这一打破传统的方式是否合法,双方自愿签订的代孕合同就有法律有效力吗?

  法律依据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这里生育子女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基础。而代孕的双方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

  判断合同有效的三个要件

  1、合同的主体适格

  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订立约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的从事各种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且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年龄为男22岁,女20岁。在我国合法生育的年龄也就是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

  2、意思表示真实

  即合同的订立以及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有瑕疵的现象。

  3、内容合法

  即合同的内容不的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善良风俗,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等国家强制性禁止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秩序。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时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两条同时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可见公序良俗原则乃是国家民事领域的一项原则。任何民事行为都应当遵守该原则,违反该原则的合同应为绝对无效。

  判断代孕合同内容无效的要件

  1、危害正常的家庭关系

  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正常情况下,夫妻互敬互爱,共同劳动,共同享受美好的性生活。而代孕必然有第三者的加入,这种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加入容易导致家庭不和谐,对正常的家庭关系是一种冲击。现实表明,受伦理道德观念的束缚,很多代孕家庭日后生活并不幸福。

  2、不利于孩子成长

  当孩子长大成年后,自身会意识到或者从各种渠道知道自己的身世,而这种身世一般很难为传统的价值观、伦理观所接受。这样的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会有心理阴影,也许会受到邻居或者社会的歧视,不利于期身心发育。如此以来,就实现不了优生优育的计生原则,不利于培养合格的一代。

  3、买卖婴儿的嫌疑

  代孕涉及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就是买卖婴儿的嫌疑。有些不法之徒,以盈利为目的,利用某些家庭求子心切的心理,打着代孕的幌子,实则行买卖婴儿之勾当。如果代孕合法化,不排除有些人钻法律空子,使买卖婴儿成风,而这是法律所严厉禁止的,不是善良的人们所愿意看到的。

  4、剥削贫穷妇女的嫌疑

  如果承认代孕合同的合法性,那么有钱人就可以“借腹生子”,达成优化人种的目的。而贫穷的妇女为生活所迫就不得不出卖自己的身体,如此以来就给富人提供了剥削穷人的法治环境,而妇女这种被剥削的地位与法治社会平等主体制度是有矛盾的,是对社会文明的侵蚀,非主流社会价值观所提倡。身体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一是其本身就不直接与财产利益相联系,若允许出于金钱利益的驱动而任意处分,则不仅亵渎了助人为乐的本质,且极大地伤害了人的尊严,破坏社会善良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