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中难免会发生因工受伤的情形,但多数职工因法律意识不够,导致维权过程举步维艰。本文将工伤维权中职工容易犯的8个错作详细说明,希望工伤职工能避免这些错误以免合法权益受损,具体如下:01以他人身份就医
有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他人的身份看病就医,原因很简单,就是他人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虽然从医疗费的角度来讲是解决了一时的困难,但一旦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时,则难以主张工伤的待遇。
另外,因这种方式属于骗保,还可能带来行政甚至刑事的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万一用他人的身份就医而单位又拒不承认时,员工可要求医院改为真实的姓名,如医院不改正,则救助医疗机构的监督部门或提起诉讼以确认真实的病人。
02
不保留治疗过程的疾病诊断和病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应提交“(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也即除了证明事故发生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等必备材料外,工伤的认定也需要诊断证明以及病历证明,如果诊断证明或病历证明没有的话,难以认定工伤,因此应做好保存。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支付医疗费用,也会要求拿走医疗费的发票,这些要求是合理的,但关于诊断证明和病历证明,则应保留好,以免无法做工伤认定。
因为工伤的认定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如果担心企业拿走原件而不认定工伤的,则家属应陪同企业一同去认定工伤,自己提交原件、收回原件。
03不跟进工伤的认定过程,申请工伤认定超期
有极个别的情形,用人单位虽然答应帮助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但因为疏忽甚至故意拖延没做认定工伤,职工就需注意了,如果超过了一年是无法再认定工伤的,此情形下职工的权益势必受到严重的损害。
我们的建议是,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职工一定要及时跟进,如果工伤一直未能认定下来,职工就应关注,尽早向单位了解情况,也及时到工伤认定部门去了解情况,以免权益遭受巨大的损失。
04不保留劳动关系证明
要认定工伤,劳动关系的证明是最重要的材料之一,不管用人单位提出任何的理由,都要谨慎保管劳动合同,一旦劳动合同丢失,则很可能需通过仲裁及诉讼的方式来认定劳动关系,此增加了巨大的维权成本。
05
将工伤案件发包给他人处理
以一定的价格,将工伤发包给代理人处理,一旦劳动者以这种方式处理,则其权益很可能受到较大的损害。
我们建议,如果发生了工伤,确实生活困难或无钱聘请律师时,应寻求法律援助,比如我们广州市,除了司法局有法律援助机构外,广州市总工会就聘请了数百名的专业律师,免费为职工提供专业的帮助。因为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巨大,且经过严格的专业和职业道德的筛选,所以只要工伤职工寻求法律帮助,均可获得专业的援助,且无需支付任何的费用。
06不努力获取事故证明
工伤发生时,如果可以,尽量让单位作一个书面的说明,同时也应该报警等,以证明工伤的事实。
07不懂得因第三方责任而导致的工伤,可获得双重的赔偿
在这个司法实践中,一般支持赔,当然有一些重合的费用需作剔除,最典型的比例医疗费用就不可双重获得。
08轻易的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至四级情形,是法定保留劳动关系,并享受相应待遇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而对于七至十级的情形,除了劳动者解除,合同期满劳动关系也是可以终止的,是否终止劳动关系,决定权并不在劳动者。
但对于五至六级的情形而言,除了一次性支付相应的赔偿外,可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但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虽然一次性的补偿看起来不低,但比起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保障显然不够,所以对于五至六级这种情形,尽量不要轻易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如果还存在二次手术的情形时,如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则该费用只能由劳动者本人承担。所以对于七至十级的情形,如需二次手术的,也不要轻易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已通过协商获得了相应的手术费用。
补充说明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所以一旦有人单位拒付相应费用时,应想办法寻求社保机构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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