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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复产合规操作指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3-09

序言


自2019年年底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不断蔓延,给全球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全面影响。

疫情尚未结束,复工复产刻不容缓。在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同时,中央和国家层面出台了诸多利好政策,扶持企业尽快从疫情影响中恢复生产,促进广大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助力中国经济发展。按照国家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国家进一步推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所有复工复产的企业,均应结合所在区域的疫情特点、产业类型和企业规模,做好风险防范的准备工作。为了帮助企业应对和克服复工复产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问题和挑战,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政策,预防和控制相关法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组织多领域、跨学科的专业律师团队编写了《企业复工复产合规操作指引》,供广大企业在疫情应对和复工复产中参考。

目录

序言

第一篇 准备工作
第二篇 复工方式
第三篇 劳动合同
第四篇 薪酬管理
第五篇 假期管理
第六篇 人员裁减
第七篇 生产经营
第八篇 合同管理
第九篇 财务税收
第十篇 刑事合规
结语



第一篇 准备工作






1.1 企业运营流程的复工检查


(1)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首先管理层要从业务流程和疫情防控的角度,对公司以前无疫情期间的运营流程进行检查和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业务开展和疫情防控之需,确保在不引起聚集性疫情的前提下复工复产。由于疫情的全球化,不确定性因素显著增多,需要同步考虑短期和中长期因素,也要考虑国内和国外因素,保证安全复工。
(2)企业运营流程的检查,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营销方式、合同签订与管理、生产流程、物流配送。
在所有的经营活动中,应避免人员聚集。应当根据活动特点和IT技术,分别选择在线复工、远程沟通和有严格限制的现场营运管理。
(3)企业运营流程的检查除防范聚集性疫情风险以外,还应当评估因疫情原因可能导致的重大合同风险以及因疫情恶化可能导致的经济滑坡风险对公司财务和现金流状况的影响。由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经济滑坡的原因,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也会放大,复工复产时应当注意对重大合同交易条款的审查。

1.2 员工健康管理


(1)企业应当专门成立疫情防控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员工的健康管理,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政府为疫情防控发布的决定,严格制定企业员工健康管理规定。
(2)企业应对所有人员复工前14天内的健康状况、出行状况、人员接触状况等进行排查、填报,做好重点人员隔离观察工作。隔离观察期满无相关可疑症状方可复工。所有复工人员需书面承诺不存在瞒报行为,否则依法承担责任。
(3)结合企业复工考勤措施,疫情防控小组每天安排专人设立企业测温点,对进行生产办公区域的员工进行体温检测,并配备应急隔离室。
(4)根据国家疾控部门的指引制订应急处置措施,一旦发生员工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有可能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症状,应立即启动隔离、防控和救治措施预案,并立即封闭所在区域,进行现场消毒,追寻所有接触人员进行隔离观察。
(5)复工期内继续做好员工体温监测管理。对于在线复工的人员,可要求每天自行检测体温并申报给公司指定人员。对于现场复工人员,应组织工作人员在单位、食堂、集体宿舍等入口区域做好员工上下班、就餐期间的体温检测并进行健康询问。发现症状异常(发热、乏力、咳嗽、咽痛、胸闷等)的员工,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6)疫情防控小组制定措施加强重点人群的防护。门卫警卫人员、前台接待人员、协助测量体温人员、卫生保健员、班车驾驶员、餐厅工作人员、电梯运行人员、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商务出差人员、外派现场服务人员需熟练掌握相关防护技能,做好防护工作。

1.3 生产办公场所的防控措施


(1)准备充足的防疫设施和防控物资,做好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保持合理库存。疫情防控小组应指定专人定期跟踪必备防护用品的库存,并根据需求提前有序采购。不应允许企业复工人员因防疫物资短缺而暴露在疫情风险之中。
(2)防疫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医用口罩、KN90或KN95口罩,防护服(主要以环卫消毒)、防护眼镜,75%酒精(脱脂棉)/84消毒液,消毒洗手液、橡胶手套、肥皂、温度计、红外测温仪、血氧仪、喷雾器、应急交通车、应急药品等。口罩可以医用口罩为主。
(3)到生产办公场所的人员应以工作的必要性为前提,加强线上决策、沟通和会议管理,以线上远程办公为主。原则上在疫情期间不召开聚集式会议,如必须现场开会,与会人员应戴好口罩,做好防控措施,并注意缩短会议时间。避免参加线下集体活动及大型会议,减少因公出行。
(4)现场复工员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立错峰上下班制度。人员集中的部门不同岗位可错开上班、下班时间。
(5)做好生产办公区域的全面清洁消毒。每日做好办公室、车间、班车、餐厅、电梯、会议室、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及物体表面的清洁卫生及消毒工作。
(6)加强场所内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也可采用机械排风。为防止病毒传播,加强各类工作场所恒温(空调类)设备的使用和消毒管理。
(7) 加强员工用餐管理。对于员工集中用餐的企业,建议员工用餐实施分食制,取消自取式、圆桌式用餐方式,避免用餐人员自取餐具和餐食。餐厅服务人员每日到岗前必须开展健康检查,体温测量并保留检测记录,作业中必须统一佩戴手套、防护镜和医用口罩、防护鞋。
(8) 加强来访人员管理。人员来访以必要性为前提。原则上疫情期间不建议接待来访人员。对于非重点疫区人员,确有必要时,相关部门人员应提前预约,并要求来访人员按照防控要求填报来访前14天的健康状况、出行状况和人员接触状况等。办公楼等场所应当设立检测点和登记处,加强对来访人员健康监测和登记等工作,如来访人员出现异常症状(发热、乏力、咳嗽、咽痛、胸闷等),应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1.4 编制复工复产管理工作指引


(1)企业复工复产,从管理层到员工,学习和培训非常重要。要统一思想、落到实处。通过编制本单位的《企业复工指引》,人手一册,有利于严格贯彻执行。《企业复工指引》应针对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人员、业务、产品、部门等各种因素,制定操作性规范指引,做好培训和监督工作,把责任落实到人。
(2)本单位的《企业复工指引》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地方政府决定和命令;

  • 疫情防控时期的生产经营流程及岗位要求、禁止性规定;

  • 所有复工人员的健康管理规定及措施;

  • 出现人员症状异常(发热、乏力、咳嗽、咽痛、胸闷等)时的应急措施等。


第二篇 复工方式






2.1 复工条件


 “防疫在前,安全开工”,是企业复工的前提和基础。企业决定复工前,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安全保障前提下,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所需场地、人员、设备、资金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企业复工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履行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切实承担起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防控举措落实到位。
(2)严格员工管理。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严格执行健康监测上岗制度,每日组织健康打卡并核查信息,“一人一档”做好登记。督促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避免参加聚餐及其他聚集活动,做好员工就餐管理。
(3)确保场地卫生。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加强工作场所全面通风,生产车间、经营店堂、办公室等重要区域和电梯间、卫生间等公共部位消毒到位。
(4)守住安全底线。提前做好重点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员工职业安全培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5)建立应急预案。员工如有发热、胸闷、乏力等异常症状,应及时进行暂时隔离,向所在社区、园区疾控部门报告,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员工就近就医。

2.2 复工动员


对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在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情况下,积极动员员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员工,应向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必要性,劝导员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可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处理。
但是,对于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强行复工导致员工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2.3 提前防控复工风险


为巩固疫情防控成果,避免疫情再次恶化,企业在复工前,应认真登记员工休假期间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员工假期所在地、出行路线、是否接触湖北等地外地人员、身体状况是否正常、计划返岗时间、所在地是否存在管制措施、是否感染或被隔离等,并视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灵活的复工方式。


2.4 复工招聘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需要招聘人员的,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在线开展招聘工作,可以实施视频招聘、远程面试,联系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登陆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按照提示注册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招聘岗位信息。
招聘过程中,企业不得进行就业歧视,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2.5 工作地点


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对于可以非现场工作的员工,通过协商方式与员工确定复工后的工作场所、地点,对于适合远程办公的岗位或工作内容,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完成工作任务。


2.6 工作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给疫情传播带来的风险,与员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同时,企业可以与该部分员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岗轮换或错时休假等方式,尽量减少员工的集中办公时间和人数。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2.7 居家办公管理


2.7.1 居家办公条件

企业具备在家办公条件时,可以安排下列员工在家办公:

(1)在复工日前14日内未离开过工作所在地,且不属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员工;
(2)在复工日前14日内离开过工作所在地,且不属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员工;
(3)因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如交通管制等)尚未回到工作所在地,且不属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员工;
(4)非因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如非法封路、封村等)尚未回到工作所在地,且不属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员工;
(5)员工返回工作所在地后,因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而无法及时复工,可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在家办公或调剂使用年休假或休息日;
(6)员工出于自身顾虑要求自行隔离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并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在家办公或调剂使用带薪年休假或休息日。
2.7.2 居家办公考勤管理
由于在家办公期间无法对常规考勤进行明确统计和管理,建议企业制定在家办公期间的特殊工作制度和考核要求,在积极与员工协商的基础上,以邮件、微信等形式安排每日或每周的工作任务,以完成每个周期的工作任务代替正常出勤时的考勤管理。
因疫情原因而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变通处理,企业以在家工作无法达到正常工作效果为由,认为员工在家工作期间无法胜任工作,并以此为由对员工进行处分、调岗或解除劳动关系,获得司法支持的可能性很小,应审慎使用。

2.8 管理方式


由于疫情的原因,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中不便于集中当面沟通的,尽量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有效的电子邮件、微信、短信、EMS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员工通知相关事宜,并注意收集员工反馈信息,保存相关证据,防范法律风险。 


2.9 特殊工时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特殊工时。如企业此前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应当在当地疫情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


2.10 灵活用工


受到疫情影响,虽然全国陆续开始复工复产,但返程难、成本高等现象仍普遍出现。不仅如此,即便健康外地员工返回就业地,大量地区也要求其自行隔离14天时间,上述情形可能会给大量企业带来巨大人员空缺。面对员工不足的情况,企业如通过“兼职、借调、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非标准用工形式,吸收本地员工资源,以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慎操作,避免招致违法用工的风险。


2.11 用工共享


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第三篇 劳动合同






3.1 入职录用


疫情发生前或疫情发生过程中,企业此前向应聘人员发送录用通知书后,应按录用通知书要求或双方约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拒绝录用或取消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否则,企业一方面可能会涉嫌就业歧视,另一方面可能还要承担未能建立劳动关系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3.2 建立劳动关系


企业与员工自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与员工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未到岗上班的,自实际到岗提供劳动之日为用工之日,始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与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实际到岗就职,因新冠肺炎疫情被强制隔离或者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的,不应享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的相应待遇。

3.3 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与员工无法在现场当面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签字后,可以邮寄给企业盖章,完成双方签署。双方选择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注意规范操作,做好证据留存工作。 

3.4 续订合同


3.4.1 续订劳动合同
企业未复工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后,需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与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复工后一个月内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复工后,劳动合同到期后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3.4.2 续订集体合同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员工代表或者全体员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3.5 履行劳动合同


3.5.1 特殊员工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已根据政府的要求采取了必要的卫生防御措施,但员工仍然担心企业卫生措施不到位,或者仅因同事中有湖北籍员工、有被明确排除感染肺炎的普通感冒员工等原因拒绝上班的,公司可以根据相关制度按照缺勤、旷工处理。
3.5.2 出差安排
非因疫情防控需要的企业在复工后,安排员工到疫情防控措施尚未解除的疫区出差的,员工有权予以拒绝。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企业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6 变更劳动合同


3.6.1 协商变更
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疫情防控的客观情况和形势需要,需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考勤、绩效考核办法、工资、奖金等进行调整的,企业可以和员工经协商后进行变更,应注意通过书面方式将协商过程和变更后的约定内容经双方确认后予以保存固定。
3.6.2 中止劳动合同
疫情防控期间,如受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完全正常复工,企业与员工经协商达成约定一致中止劳动合同履行的,应结合企业所在地相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中止有关手续;如当地无劳动合同中止相关规定的,双方应就劳动合同中止期间权利义务、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事宜约定明确,妥善作出处理和安排,避免未来发生争议。

3.7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7.1 不得解除
对于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员工或被派遣的劳动者,因被强制隔离、治疗或者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更不得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7.2 可以解除
出现以下情形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对于身体健康、但不愿复工的员工,在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事由、程序,结合企业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故意传播病毒、造谣、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无法正常提供劳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因上述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现实客观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无法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等事项达成一致,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7.3 协商解除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从以下方面予以注意:
(1)协商过程中尽可能制作一份谈话笔录,或全程录音、录像;
(2)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就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协议。
3.7.4 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因员工一方严重过错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企业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非因员工一方严重过错,企业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7.5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要求撤销解除决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亦有权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企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3.8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提出,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和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员工在疫情发生前已提出离职申请,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离职手续迟迟未予办理完毕,在员工提出辞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不影响其此前已提出辞职的法律效力。

3.9 终止劳动合同


3.9.1 不得终止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应提前向员工发送关于顺延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终止等问题。
3.9.2 可以终止
疫情防控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期满且不存在法定顺延情形的;
  • 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 企业决定撤销下属分支机构的;
  • 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 企业营业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9.3 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3.9.3.1 在以下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 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 企业决定撤销下属分支机构的;

  • 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 企业营业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9.3.2 在以下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

  •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


3.10 离职办理


3.10.1 离职流程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离职手续:
  • 指定人员与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要求员工制作离职交接单,交还纸质的和电子的工作文件,返还占有、使用的公司财物、证件及系统密码,结清工资、欠款等双方未结款项等待结事项;

  • 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 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15 日内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10.2 离职证明
企业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10.3 文本保管

企业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应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四篇 薪酬管理






4.1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


业在发放2020年2月份工资时应先明确各段时期的性质,然后再根据各段时期性质发放工资。

4.1.1 延长假期时期
(1)性质:与2月工资结算相关的是2月1日和2月2日两天。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国务院做出延长春节假期的决定(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系国务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而规定的特殊假期,应视为休息日。
(2)对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休息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安排实行劳动者工作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4.1.2 延迟复工时期
(1)性质:延迟复工是各地人民政府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而作出的决定,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各类企业不早于某时间点前复工(大多数省市规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延迟复工时期的性质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确定,实务中两种观点:或认定为停工停产期或认定为休息日。
(2)如当地政府认为属于停工停产期,则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和停工停产期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3)如当地政府认为属于休息日,对于延迟复工期间没有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实行劳动者工作的,应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4.1.3 不能复工时期
(1)性质:在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时期后,某些企业仍然不能开工生产的,处于不能复工时期,实务中倾向认为属于停工停产期。
(2)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3)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当地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或最低工资。

4.2 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返回公司上班的员工的薪酬计发


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上班的员工,其原因可能是在居家隔离,或因疫情而无法乘坐交通工具,或因回到工作的城市需要隔离14天,应当分别对待。
(1)对于可以远程办公的岗位,无论员工处于那种情形,企业都可以要求这部分员工通过微信、邮箱、钉钉等软件进行远程办公,而这段时间员工的薪酬应正常发放。
(2)对于无法远程办公的岗位,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调休或补休,也可鼓励员工请无薪事假,倡导员工与企业共渡难关。
(3)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当地规定发放生活费或最低工资标准。

4.3 三类特殊人员的薪酬计发


4.3.1 新冠肺炎患病人员
区分以下两类:患病员工和工伤员工:
(1)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其在治疗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病假工资按照企业的病假工资制度执行,但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员工病假工资待遇从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之日起执行。
(2)预防和救治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支付待遇,即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3.2 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按员工的正常出勤计发。

4.4 企业部分复工、部分停工


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根据行业的特点采取了“部分复工、部分停工”的方式,此时应分别处理:
  • 对于复工的人员,工资应正常发放。
  • 对于停工的人员,企业则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或最低工资标准。

4.5 复工员工的绩效薪资、补贴


常见的绩效薪资一般是基于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而发放的薪资,常见的补贴则包括交通补贴、餐费补贴等。 
由于企业与员工的绩效薪资、补贴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故具体而言,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4.6 工资支计时间


4.6.1 未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
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复工的日期一延再延,可能错过了工资支付日。根据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如果企业系因疫情防控这类客观原因导致错过工资支付日的,应在复工后及时核查并予以支付。
4.6.2 复工后的工资支付
(1)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支付日支付。根据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可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4.7 困难企业的工资待遇


在疫情当下,国家提倡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第五篇 假期管理






5.1 未复工期间假期的使用


复工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对未复工期间各类假期的使用及时进行整理和结算。
(1)延长假期属于国务院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而临时增加的特殊假期,用人单位无权在该延长假期内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予以冲抵。
如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撤销或变更此前的年休假通知,另行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劳动者申请的事假与延长春节假期重叠的部分,劳动者可撤回事假申请;劳动者申请的病假、婚丧假、陪产假、探亲假等假期与延长春节假期重叠的部分,病假、婚丧假、陪产假、探亲假等假期不顺延。
(2)延迟复工是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而临时增加的停止工作期间,根据各省市规定,有两种观点,属停工停产期或属休息日。
如属于停工停产期的,用人单位有权在该延迟复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予以冲抵。劳动者申请的事假与延迟复工期重叠的部分,劳动者可撤回事假申请;劳动者申请的病假、婚丧假、陪产假、探亲假等假期与延迟复工期重叠的部分,病假、婚丧假、陪产假、探亲假等假期不顺延。
如属于休息日的,用人单位无权在该延迟复工期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予以冲抵。如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在延迟复工期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撤销或变更此前的年休假通知,另行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劳动者申请的事假与延迟复工重叠的部分,劳动者可撤回事假申请;劳动者申请的病假、婚丧假、陪产假、探亲假等假期与延长春节假期重叠的部分,病假、婚丧假、陪产假、探亲假等假期不顺延。
(3)对因受疫情影响员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应主动与员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5.2 带薪年休假


(1)复工企业对于因交通管制、居家隔离等而无法按时复工的员工,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安排法定年休假或者福利年休假。
(2)法定年休假的安排、适用和折薪计算等,应根据法定年休假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法定年休假的规定,低于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法定年休假的规定,高于法律规定的,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高于法定标准部份,按福利年休假处理。
(3)福利年休假的安排、适用和折薪计算,应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5.3 事假


(1)对于已复工企业,若员工因私事,如需照顾小孩等情形而未来公司上班,申请事假的,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同意。
(2)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5.4 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病假的,应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提交相关医疗材料,履行请假手续。员工可休的病假不超过医疗期的规定,如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同意。
(2)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而患病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可享有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当地有特殊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5 工伤停工留薪期


(1)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死亡的,为工伤,享受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限的长短,应结合工伤员工的伤情以及医院出具的意见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6 子女看护期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中小学生仍未开学,在家中接受线上教育。为解决中小学生子女看护问题,少部份省市出台 “子女看护假”(以北京为例)。
(1)每户家庭可有一名员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员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
(2)员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3)鼓励在家看护员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员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5.7 其他假期


(1)除上述列举的假期外,其他类型假期诸如婚假、探亲假、丧假、生育假、陪产假等假期,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复工后正常处理,和疫情出现前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适用一致。
(2)受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后,员工可能会因种种情况申请各类假期,建议企业与工会、员工协商,完善假期规章制度;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共渡难关。


第六篇 人员裁减






6.1 特殊时期的人员裁减原则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
(2)鼓励企业与员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3)对于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可按当地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全国各地陆续推出了返还上年度一定比例失业保险金等惠企政策。
(4)倡导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得已裁减人员,尽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6.2 过失性减员


(1)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劳动者的过错行为而赋予的用人单位的即时解除权,用人单位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同样具有遵守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此外,劳动者还具有疫情防控期间的一些特殊义务,如为防范疫情的扩散、方便疫情的诊治、确保疫情的有效控制,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报告情况及相关信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休假时间、休假位置、旅途行程、有无与特定人员接触等。
(3)如果劳动者出现以下行为,用人单位可视为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如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可以适用过失性减员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拒绝报告相关个人休假信息、旅途信息等的;

  • 疑似患病的劳动者拒绝接受关于新冠病毒肺炎的体检的;
    劳动者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的;

  • 劳动者故意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的;

  • 劳动者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的;

  • 劳动者故意损坏医护人员防护工具的;

  • 劳动者以疫情未缓解等理由故意拒绝返岗的;

  • 劳动者以没有口罩为由故意拒绝上班的;

  • 劳动者以疫情危险等不实理由拒绝工作安排的;

  • 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4)如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行使解除权,例如旷工、恶意缺岗、或是不遵守防疫指令等,用人单位应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即应内容合法、制订程序民主和向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的处理程序也要遵循规章制度的规定。
(5)属于劳动合同法中不得依据非过失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而解除的员工,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如其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其他严重过错行为,仍可根据过失性减员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6.3 非过失性减员


6.3.1 条款适用
(1)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者存在医疗期满、不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情形,用人单位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可以行使解除权。此种情形的解除,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应支付经济补偿。
(2)解除时应注意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满足该条款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
(3)对医疗期员工、三期女员工等特殊员工,不得依据非过失性解除权解除。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不得依据该条款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6.3.2 医疗期满的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非过失性解除权。
(2)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期系根据本单位工作年限和社会工作年限计算。各地有特殊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6.3.3 不能胜任的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行使非过失性解除权。
(2)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实务中通常根据绩效制度和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认定。
6.3.4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非过失性解除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有权行使非过失性解除权。

6.4 经济性裁员


6.4.1 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6.4.2 适用情形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4.3 不得裁减人员

对医疗期员工、三期女员工等特殊员工,不得进行经济性裁减。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不得依据该条款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6.4.4 优先留用人员

  •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6.4.5 重新招用人员

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七篇 生产经营






7.1 企业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对于各级部门采取的应对新冠状病毒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企业有义务参与应对工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疫情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疾控部门报告。


7.2 企业拒绝参加防控工作或者防控不当的法律责任


企业的防控不当包括:
  •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或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防疫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

  • 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等。

企业拒绝实施相关防控措施或防控不当除对自身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外,也可能涉及到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企业可能涉及民事赔偿、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和罚款等。在某些情形下,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治安处罚和甚至刑事责任。

7.3 企业生产经营防控主要内容


企业生产经营防控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配合政府防疫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企业有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另外,企业也必须积极配合政府卫健部门等检查监督的义务。
(2)主动如实汇报信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企业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对内采取预防措施。企业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包括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开展员工健康状况监测,为员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等。
(3)避免采取违规防控。在采取防控措施的同时,必须注意不能因为采取防控措施侵犯个人隐私、人身自由或构成歧视。

7.4 企业复工复产要求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政府可采取停工停业等等措施,企业应执行当地政府停业通知。
(2)向社区或街道了解复工复产的条件,确保满足相关条件后才可复工。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批准的复工日并不一定就是员工回企业上班的日期,相关人员在返回企业工作前,还要满足诸如已隔离时间等的要求。
(3)如果违反相关停工停业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可能导致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以及行政罚款。

7.5 企业防疫防控体系的建立


(1)由公司高管牵头人事和生产等主要部门负责人成立复工领导小组。
(2)制定和发布复工复产方案,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相应的追责方案。
(3)制定防疫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案,明确相关责任人。制定应急预案时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并考虑与当地政府部门及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方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
应急预案的框架可以包括人员组成、工作职责(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处置措施与资源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4)向员工开展新冠肺炎防疫工作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措施理解到位。

7.6 企业日常防控要点


企业应查看各地政府部门复工的要求,严格按照其要求操作。视各地要求差异,日常基本防控措施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员工健康管理。掌握员工流动情况,按照当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2)健康状况报告。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要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健康防护措施。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开展预防性消毒。设立企业测温点和临时隔离室,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
(4)工作场所。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做好医务服务、规范垃圾收集处理。
(5)宿舍管理。对于向员工提供宿舍的企业,员工宿舍应当严控入住人数,设置可开启窗户,定时通风。盥洗室配设洗手池和消毒用品,定时清洁。

7.7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还有可能被处以罚款,在情节最严重的情况下,罚款上限可达2000万元,因此企业应严格生产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7.8 企业不得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7.9 企业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不得借机进行虚假或引人误导的宣传


(1)企业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更不得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对本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对于假借疫情事件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商品价款三倍的增加赔偿。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可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7.10 企业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合规要点


(1)经收集者同意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2)坚持最小范围原则。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3)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八篇 合同管理






8.1 疫情下的合同履行


8.1.1 不可抗力的认定

(1)适用:因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目前普遍认为疫情以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例如交通管制、延迟复工、人员隔离)应当构成不可抗力。
(2)建议:企业在处理相关合同纠纷之时,应根据疫情对合同履约影响程度综合考量是否能够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并非所有合同履行都受疫情影响,在不能把握是否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应先及时咨询律师,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分析。
(3)后果:可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8.1.2 及时通知
企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使得合同相对方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8.1.3 履行方式
(1)不完全履行。企业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但就不受疫情影响的合同部分应当继续履行。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履行的部分,企业可及时告知合同相对方并与合同相对方先行协商,是否可以变更合同约定内容或约定期限,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再继续履行。若合同相对方不接受部分履行的请求,企业可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除合同或依据法定解除事由主张解除合同。
(2)迟延履行。企业不能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企业应先行向合同相对方发送风险提示函,及时告知不可抗力因素并协商变更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避免因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对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否则就该部分损失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合同相对方不同意就履约期限进行变更,则同样可依据法定解除事由,主张解除合同,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3)不能履行。因疫情导致企业客观上不存在履行合同的可能,企业在告知合同相对方后,可向各地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的证明,并将不可抗力证明的文件及时送至合同相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8.2 不可抗力的例外情形


此次疫情影响范围广泛,但是并非所有情形都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企业不能主张不可抗力:
(1)企业虽受疫情一定影响,但是合同目的仍能够实现的;
(2)在疫情爆发之前已经迟延履行的企业;
(3)金钱债务,但金钱债务的履行也需考虑特殊情况,例如:因义务人确诊、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或被强制隔离,客观上难以完成付款义务,也达到了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后果。

8.3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如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则企业应当尽快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增加不可抗力的补充条款,示例如下:
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当事人无法控制的、且以其正常的预见能力不能预见或者合理的谨慎所无法避免或者阻止的事件或情况:
  • 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
  • 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内;
  • 不是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 发生后导致合同义务履行受阻的结果是履行方无法避免或克服的。

8.4 涉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重大影响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目前各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并不统一。因此,涉外企业在约定合同内容的时候,应当将不可抗力条款列入,并明确不可抗力的含义,避免就合同是否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产生歧义和争端。


8.5 不同国家地区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对于涉外企业而言,除了认识国内的“不可抗力”认定标准,还要及时了解涉外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1)若企业在涉外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
(2)若企业在涉外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依其选择适用的法律。若适用法律是中国法,则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若适用法律是英美法,则只能援引“合同受挫”的相关认定,在实践当中较难操作。

8.6 情势变更


8.6.1 适用条件
合同继续履行并无障碍,但是因合同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8.6.2 应对建议
企业可先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对企业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可以先行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请,要求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8.7 因疫情遭受重大风险的常见合同类别及风险应对


8.7.1 合同类别
货物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跨国贸易合同等。
8.7.2 风险预防
以买卖合同、跨国贸易合同为例,货物运送方式及风险转移时间的约定至关重要,若是碰到疫情此类国际公共事件,货物在运送过程中出现损毁、灭失等情况,货物的风险责任连同违约责任的归属就对企业造成巨大影响。因此,企业在缔约之初就应对合同风险转移条款进行详细列明,杜绝缔约盲点,减少法律风险。

8.8 争议解决


(1)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分析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对于诉讼或仲裁的选择需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加以适用,若是选择法院管辖,应尽可能选择企业所在地的法院,减少未来可能的诉讼成本。
(2)企业在疫情期间应当关注合同争议是否可能会超过诉讼时效,特别是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合同争议案件。为了避免诉讼时效丧失的风险,建议当事人及时向对方发送催告信函、电子邮件或微信、律师函,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诉状或仲裁申请,以对诉讼时效进行中止或者中断。

(3)涉外企业在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时,应当明确管辖法院或仲裁地,并选择适当的准据法,此次疫情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应当优先选择适用中国法,其次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适用英美等国的普通法存在极大的风险。


第九篇 财务税收






9.1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并非所有公益性社会组织均具有税前扣除资格。一般由财税、民政等部门联合认定并公示的社会组织才具有此资格。因此,企业捐赠前,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网站查询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

(2)企业在向有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捐赠之后,应索取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因为上述税前扣除事宜,应当向税务机关出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捐赠接收函才可办理。

9.2 捐赠税前扣除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4)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3 纳税申报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除湖北省外,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9.4 申请纳税延期申报


申请延期申报适用于因不可抗力因素,比如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克服的自然灾害。新冠肺炎疫情就属于一种不可抗力因素,如果财务人员被隔离,无法进行财务处理,就可以申请延期申报。申请延期申报后,税务机关可以同意申请人延期申报,且所延长的期限并无限制。纳税人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但是,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后,并不表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也会自动延期,纳税人应该根据在法定申报期内根据上一期的实缴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先预缴税款,等延期事由终止后,再精确计算应纳税额即可。

9.5 申请延期纳税


申请延期纳税,针对的是因为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形。其中一个情形,便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如果企业损失较大,致使该企业缴税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收到申请后,税务机关可批准延期,但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如果被批准延期纳税,在延期的三个月之内无滞纳金。如果超过三个月还没有缴税的,税务机关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9.6  “非接触式”办税


复工后,在疫情完全得以控制前,针对绝大多数业务,税务机关均实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以期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企业可利用电子税务局、收集APP等途径,进行涉税事项线上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疫情期间可在网上办理的涉税缴费事项多达185个,其中包括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税务注销即时办理等。在上海,网上申报率目前已达到99.7%。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上述清单之内的事项,各地不得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大厅办理。对于企业在办税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强化了12366热线和微信渠道个性化的答询功能,企业可及时通过上述渠道获得帮助。
对于极少部分要求纳税人亲自前往纳税大厅办理的涉税事项,建议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号召,先行预约,错峰前往。

9.7 涉税事项直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9.8 涉税事项容缺办理


针对此次疫情,国家税务总局允许涉税事项容缺办理。
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9.9 疫情期间发票申领


在疫情期间,如果企业需要申领发票,可以在网上进行申领。经审核后,税务机关会以邮寄配送的方式把发票送到纳税人手中。


9.10 社保缴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文明确表示,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员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9.11 不动产被征用的财税政策


目前,国家尚未针对因疫情被征用的不动产出台优惠财税政策,但类比非典时期,预计国家在疫情稳定后,可能会推出相应的财税政策对被征用不动产进行补贴。
非典时期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凭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2003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如企业在疫情期间被征用不动产,建议被征用企业及时向政府部门获取不动产被征用于本次疫情防治的证明,以便出台相关政策后向政府申请税费减免。

9.12 金融扶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出台政策,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金融扶持。政策明确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上述文件的行业列举为非穷尽列举,只要符合受疫情影响较大这一标准,企业即可申请当地政府相关的金融扶持优惠政策。
复工后,企业应当及时了解资金缺口,梳理需求等级,善用各项政策获得资金支持。如上海提出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30多亿元,新增中小微型企业贷款融资担保率降至0.5%/年。随着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有关政策,能够申请金融扶持的企业也将越来越多。

9.13 企业特困扶持


各地区政府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出台了减免水电费、房租等优惠措施。因此我们建议企业依据自身行业性质,或面临的困难关注一些特殊优惠政策,若符合帮扶的要求,可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争取政策福利。
中央针对此次受冲击最大的旅行社发布的解困政策,要求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重庆市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
随着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有关政策,能够申请特困扶持的企业也将越来越多。

9.14 税费减免


除国家层面进行税费延期申报等政策红利外,企业还应关注企业所在地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
(1)延期缴纳税款。苏州、上海、天津、杭州、南京、西安等地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2)减免企业税费。北京、苏州、湖州、盐城、青岛滨州等城市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3)免税退税。这一措施主要服务于直接与抗击疫情相关的企业。如江西省通知,疫情防控期间,江西全面取消退税事项办理期限规定。广东省“税务十条”指出,要着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力支持这类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第十篇 刑事合规






10.1 疫情防控刑事合规


随着国家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国各省市政府机构逐一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措施的通告”,进一步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复工复产工作。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若疫情防控措施不当可能产生如下刑事法律风险:
(1)客观行为表现 
企业在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进行复工复产,隐瞒员工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或者组织员工外出聚餐,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企业若在复工复产期间,不严格落实防控职责,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此外,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2)风险防控措施
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关于疫情防控的具体政策和刑事法律风险培训,从思想上提高全体员工对抗拒疫情防控的严重危害性的认识,防止企业因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或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而导致严重突发事件的发生,提高企业整体对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10.2 生产销售环节刑事合规


(1)客观行为表现
企业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销售假冒他人品牌的防护口罩(非医用)或者销售霉变的口罩,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企业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销售假冒他人品牌的防护口罩(非医用)或者销售霉变的口罩,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企业将无证生产的药品、防护产品等物资冒充为品牌药品、防护产品等物资进行销售,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定罪处罚。
(2)风险防控措施
企业需要严格规范生产秩序,强化内部监督管理,防止在疫情期间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谋取不正当利益。企业内部树立良好的风纪,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风控体系建设、内部职能部门分化建设,建立对员工复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问责制度,使企业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同时也会将企业行为与员工个人行为进行切割,以完善的企业内部合规体系作为企业不具有犯罪主观目的与客观事实要件的体现。

10.3 经营环节刑事合规


(1)客观行为表现
企业违反国家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风险防控措施
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企业在进行复产复工时,结合自身经营特点,以及刑事法律风险的特有要求,建立“提前预防、过程监督、处理应对”的刑事合规管理体制。同时,建立完善的举报体系,促使员工在思想层面形成规则意识,自觉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形成良好的自律性,从而避免在经营过程中刑事法律风险点所涉及的风险发生。

10.4 市场交易环节刑事合规


(1)客观行为表现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销其商品或者服务,并进行虚假宣传,例如宣传产品能预防或者抵抗新冠病毒,致使多数人上当受骗,根据《刑法》第220条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企业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假借援助疫情地区之名募集捐款,捏造事实利用群众同情心骗取公众捐赠款物;在微信等平台以出售口罩为名实施网络诈骗,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风险防控措施
企业应当预先对在市场上交易环节的的刑事法律风险点进行分析和防范,对企业进入市场交易后的各环节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关注疫情过程中刑事法律风险态势变化和政策动态变化,做好信息反馈和制度调整。同时加强对员工个人的监督管理,针对员工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制定风险防控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

10.5 刑事合规流程


为预防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本保障企业合规制度的刚性,企业合规应当适当引进外部干预,整合外部专业力量,在遵循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方法。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开展:

(1)合规审查阶段

对企业内部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以及经营活动是否涉及刑事法律风险开展调查,对交易和经营活动的细节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对可能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系统排查、过滤,甄别和分析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而充分发现、识别企业内部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2)问题分析阶段

通过对刑事法律相关问题的分析,针对企业各项交易和经营行为进行法律分析与定性评判,协同企业监察人员进行分析研讨,针对问题共同制定相应的调查方案,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指出这些交易、经营等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究竟构成哪些罪名。

(3)处理解决阶段

根据上述对于企业交易和经营行为的法律分析与定性评判,提出具体的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建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避开特定罪名的具体补救措施。在分析具体的刑事法律风险并制定好相应防控方案后,协同企业监察人员跟进风险防控工作具体实施进程,把控各个步骤与进程节点,助力保障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的顺利进行。


结语





春寒料峭,万物复苏。疫情防控,众志成城。经济发展,时不我待。

疫情防控之下,全国范围的企业复工复产大幕正徐徐拉开。

在依法治国、合规治理的大趋势下,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职业担当、社会责任为己任,根据为企业服务的精湛经验,组织多专业、跨领域的专业律师,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现实出发,从复工复产所必需的合规操作入手,提出务实的法律分析意见和建议,给予企业借鉴和提示,期待成为企业复工复产的“行动指南”。

需要说明的是,现实生活中因地区政策的差异性和企业自身情况个别性使然,具体事项的法律解决方案需要更进一步的专业分析和研究。如果企业在复工复产及合规管理中遇到具体问题,需专业律师全面、深入解决,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

原载职场枫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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