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2016年非法集资新政策 艾树红 网络 2016-10-07

 对投资者来说,非法集资是一件令人深恶痛绝的事情。这就需要新的打击非法集资新政策来应对了,那么2016年非法集资最新政策是否出台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了解下吧。

  2016年非法集资最新政策

  近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剑指互联网非法集资。不久前,北京市发布《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最高可奖励10万元。在当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高发、作案手法多样、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下,在跨部委专项整治同时,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手段。

  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活动较为猖獗,并有向互联网扩散蔓延的趋势。犯罪分子作案手法花样翻新、政府监管存在滞后性固然是主要根源,社会公众金融风险意识淡薄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一些犯罪分子嫁接互联网金融概念,设立眼花缭乱的关联企业,利用个别政府官员和明星站台,投放大量广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渲染虚假背景等等,以高息为饵骗取社会公众资金。而受害人大多缺乏必要金融常识,贪图高息回报,即使已经出现资金风险,也往往对犯罪分子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坐等非法集资风险爆发,延误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最佳时机,导致自身权益进一步受损,社会负面影响十分恶劣。无论是前不久爆发的“e租宝”案件,还是最近新立案的“中晋系非法集资案”,作案时间都不短,之所以在很长时间内可以大肆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社会公众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意识不强,或许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如果个人非法集资数额达到20万元,或者受害者人数达到30人,公安机关才可以立案;而如果是机构非法集资,立案标准则要达到100万元,或者受害者人数总计达到150人。如果达不到上述标准,公安部门则依法不予立案。在实践中,为确定是否达到非法集资立案标准,公安部门需要逐一收集、统计受害人身份信息、投资合同、收据、取款凭证、银行流水等法律证据,需要受害人的积极配合。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调查涉及的资金、账户查询、财产保全等等,往往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为前置条件。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日益隐蔽,作案手法花样翻新,也给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精准打击造成巨大困难。特别是互联网非法集资涉案资金,在高度发达的现代化支付网络下,可以瞬时转移分散,这给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调查取证涉案资金、采取账户资金冻结、保全财产等造成了巨大的现实困难,基本上难以保障广大受害人的权益。因此,从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的角度出发,“早发现、早处置”是打击成本最小、效果最佳的途径。而能否“早发现”,进而“早处置”,就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这不仅需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举报非法集资线索,而且也需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抵制非法集资活动的自觉性。

  应该看到,我国民间高利贷有悠久历史,而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下的高息回报与民间高利贷同样具有生长土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将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在构建我国全方位、立体式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框架的同时,也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真正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最大程度减少社会非法集资活动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以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保障社会公众合法金融权益。

  新闻链接:

  4月27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召开,央行、证监会、保监会、公安部等14个部委参加。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处非办)负责人杨玉柱介绍,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达历年最高峰值。

  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近6000起,涉案金额近2500亿元,参与集资人数逾150万人。近年来非法集资“泛理财化”特征明显,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

  非法集资越来越“专业”

  非法集资为何难管?一是信息不对称。“从目前监管实践来看,非法集资之所以治理难度大,各部门信息没有充分共享是一个原因。”4月27日,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上表示,另一方面,相关投资公司的信息没有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公开,造成信息不对称,使其行为缺乏社会监督。

  他进一步提及,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关于P2P、金融理财类的事前审批制度尚未建立,发布广告的市场准入清单和发布标准还需明确,许多金融投资类广告主要内容都是企业形象宣传和品牌推广,也增加了广告监管执法的难度。

  二是非法集资披上了“专业”尤其是金融类的专业外衣。座谈会上,多位部委人士均提到了非法集资“专业化程度高”,加大了识别难度。有监管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泛亚之所以能迅速燎原全国,就是利用了很多部委不懂铟等稀有金属的国家政策这一盲点。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指出,近两年收案数量猛增,但结案率却下降。原因之一就是案件专业性强,审判人员的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起诉二处处长张晓津也谈到,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以“金融创新”的外衣为掩护,不断变换作案手法,如投融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非融资性担保、p2p网贷等。如何在执法办案中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的关系,尚需检察机关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三是监管规则不明,权限不明。教育部财务司综合处调研员吕东伟在座谈会上说,现在搞非法集资的都是民办教育机构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此类机构不归教育部管,“一查发现,都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

  央行条法司立法二处处长刘晓洪在座谈会上指出,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框架之外,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副站长赵铁桥则提到,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应当得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在其管理下运行,但在排查中发现,一些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并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者是打着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信用合作。

  四是非法集资蔓延快,加大了打击处置难度。杨玉柱指出,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不仅传统的集资方式借助互联网转型升级,从线下向线上转移,而且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量涌现,使得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产品销售更便捷、资金转移更迅速,增加案件打击处置难度。

  五是“案结事难了”。张晓津在座谈会上表示,由于涉案款物保管移送、返还和处置、违法所得追缴等工作环节尚不尽规范和完善,以及各地相关思路和处置工作进度存在差异和不同步等原因,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赃挽损工作不完全到位,导致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及时和有效补偿,进而不断上访,“案已结而事难了”,目前维稳压力较大。

  一位公安经侦人士对财新记者指出,内蒙古“万里大造林”的案子在2009年就终审判决了,但资产处置、资金清退等后续工作,至今未有太多实质性进展。

  地方政府为第一责任人

  前述部委均未提及的是,各地方政府囿于监管资源不足、专业性不够及税收动力,往往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难以做到“打早打小”。一位江浙地区银监局人士告诉财新记者,2014年该局就专门给省政府写报告要求暂停登记网贷类机构,但没有得到回应。

  在前不久的2016年税收宣传月中,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还把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云南省2015年度纳税100强”。4月15日,云南地税局在官网道歉。

  2015年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下发,明确具体的职责分工,指出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近期由央行牵头多部委下发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也指出,“谁的孩子谁抱走,没娘抱的孩子找个娘抱走。”各省级政府联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从在工商系统登记注册的企业入手,对业务性质进行甄别认定,对不合规的企业按照相关子方案整改,对非法集资的企业按现行的打击非法集资机制处置。(《财新周刊》 2016年第16期“整治互联网金融”)

  “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这是针对非法集资具体情况和特点,总结历史经验而研究确定的。”处非办指出,非法集资主要发生在基层,分散在各地,地方人民政府靠近一线,能动员当地各种资源,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责无旁贷。

  下一步措施

  杨玉柱在座谈会上介绍,部际联席会议将积极研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全国范围内重大风险线索的监控,及时进行预警提示。

  同时,进一步发挥好全国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推动整合各地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提高信息互通共享水平。针对非法集资参与人心存侥幸、不愿报案的情况,加快出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加强正面激励,发动群众参与防范预警。

  刘晓洪则指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早日出台。该《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