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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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马上就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以后再有侵犯警察执法权威的行为,将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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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梅州市人防办副调研员梁青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在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后交警处置过程中,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梁青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批准逮捕。
梁青晖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涉嫌违法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经中共梅州市委批准,梅州市纪委对梁青晖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梅州市纪委、梅州市监委委务会会议审议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梁青晖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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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很多人以为,妨害公务必须要把警察打出伤情才构成犯罪,其实这种思想是错误的。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渝05刑终77号刑事裁定书确认了以上观点。裁定书论述到: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刘林只是将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本次冲突未致民警轻微伤以上,未达到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刘林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妨害公务罪不以公务人员受到轻微伤及以上为构成要件,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林拒不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并暴力击打正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手中执法设备的事实,刘林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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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警察有权对路人进行盘查吗? 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注意,这里是有嫌疑,坏人不可能在脸上打标签,所以警察蜀黍为了大家的安全,凭职业敏感,遇到有怀疑的人,或者为了寻找犯罪分子,是可以对路人进行盘查的。
问:警察执法需要出示证件吗?警察有执法证嘛? 答: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但如果被执法者要求,或者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是需声明并出示证件的。注意,这里的证件指的就是警官证,对于我们常见的警察(某些行业警察除外),是没有所谓的执法证的,对于网上所说的所谓的警察执法证,其实是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翻开执法证,在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写着“证书只限公安机关内部使用,不作为对外执法的身份证件”。 所以,那些当街索要和质疑警察拿不出执法证,并凭此抗法的人,和质疑警察没有英语四六级证书就不能执法的愚蠢程度是一样的。重申一下,警察只有警官证,没有执法证。
问:便衣警察有执法权吗? 答:有!警察在便衣情况下可以执法,但需声明身份并出示警官证。
问:警察对路人进行盘查,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检查随身携带物品是否侵犯私权利? 答:只要是正常执法,就不算侵犯私权利。因为这是法律所赋予警察的权力,也是他们的工作职责。
问:如果不配合警方执法会怎样? 答:辱骂执法警察,会被直接拘留。妨碍执行公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说法律和理论估计有人不爱看,那就举例子吧。 江西抚州,两男子在交警查处其违法行为时恶语相对,并煽动围观群众情绪,警方两人依法刑事拘留。 北京,一女子在首都机场航站楼内拒绝配合民警工作,且攻击辱骂民警,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黑龙江齐齐哈尔,李某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并砸坏自家窗户玻璃,在民警处警中又手持木棒殴打民警,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珠海,司机陈某驾驶小客车在桥面上违停被查处,陈某、王某夫妇对交警大打出手,夫妇两人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湖北浠水,俩兄弟在民警处置一起交通事故时,拉扯殴打处警民警,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被刑事处罚,会有什么后果? 判刑蹲监狱什么的,就不说了。最严重的后果,如果被刑事处罚,是会留有案底的,你以后找工作,你的孩子以后找工作、考公务员、参军什么的,就别想了。
在中国,民权意识有所增强是件好事。个人也好,民族也罢,盲目服从管理、缺乏思辨精神,终究会被淘汰。但大家也要看到,只重视民权和私权,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不考虑大环境,社会是会产生“畸形”的。
就拿配合警察执法这个话题来说,许多人对此心生疑问,其实内心都是一个想法:“警察你凭什么管我?”。
小时候常听家长说“警察叔叔是抓坏蛋的”。长大后,知道警察不仅负责抓坏蛋,还要为人民服务,心中一片了然。
在普通人心中,坏蛋就是杀人、放火、抢劫、偷东西,至于过马路闯个红灯,酒后开个车,自然是不能算在内。于是乎,当有人犯点“小错误”被警察找到时,又或走在街头被警察莫名拦下来盘问时,心中下意识的就会想“我又不是坏蛋,你们要干嘛?这哪里是为人民服务,这是侵犯人权!”
对于警察来说,他们眼中没有好人和坏蛋,有的只是守法和违法。只要在职责范围内,不管对方是触犯了刑法还是治安法,都要进行执法。站位不一样,考虑的自然不同。
仔细想想,诸如抢劫、盗窃、杀人、放火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在被警察抓捕的时候,有谁让警察出示过工作证?不都是能跑就跑?
在帮助群众摆脱困境之时,有谁让警察出示过执法证?不都是恨不得上去就抱大腿?
在主动找到警察寻求帮助的时候,又有谁质疑过他们的执法资格?
为何当自己成为接受盘查或执法对象的时候,就开始质疑起对方的资格呢?所以说,人啊,都是有两面性的。
人性本是趋利避害,这无可厚非。可是不要忘了,当我们在享受法律给我们的保护时,也要付出相应的义务,比如配合警察执法。与其质疑警察有无这个资格、那个资格,不如自己多问问度娘。真的遇上了突发情况,也好从容应对不是?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在处警现场绝对服从警察!
原载刑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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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树红律师,1970年生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取法学学士学位,以403分的优秀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艾树红律师为人正直、坚毅。性格热情开朗,待人友好,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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