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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抢红包要交个人所得税 艾树红 网络 2019-02-04

春节期间收发红包也要交税吗?


其实,早在2015年微信红包刚兴起不久时,国家税务总局就对网络红包的征税事宜进行了规定。


税务部门如果实在想对红包征税,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针对微信红包也并不需要开辟一个新税种,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条例都已经有规定了: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偶然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税率20%


这也意味着,如果税务部门严格执行法律,大家在微信群里的这些“偶然所得”都可能“难逃一劫”。


2015年8月,网上曾有一份针对红包征税的文件被泄漏,权威人士证实,国家税务总局确实在2015年7月29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但该《通知》是不向社会公开的内部工作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好在,这份文件并未对个人间的红包开刀,但没有放过企业对个人发放的这种红包


专业业人士指出,朋友之间通过红包获取收益,属赠予性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通过点戳手机屏幕获得支付宝红包,及其他企业发送的红包,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其实,税务部门一直在打红包的主意,有业内人士透露,只是他们很难“识别和区分各种电子红包的意图”。


拜年红包、婚礼红包、商业性质的打赏,乃至一些公司的年终奖,发放行为隐蔽,又常常都混杂在一起,监管部门常常难以区分。


在实际操作中,要查企业是否为红包纳税,仍存挑战。由于本次红包有海量数据,而征税部门不具备相关数据处理能力,对一些可能违规的行为,在法规上没有条文,执行中也没有先例,毕竟这是一个新兴事物,在规范管理方面我们的规则还没有形成。比如说,关于企业红包的赠与或偶得,定税点都没有,在征税中随机性就很强。


最后:



原载法律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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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树红律师,1970年生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取法学学士学位,以403分的优秀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艾树红律师为人正直、坚毅。性格热情开朗,待人友好,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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