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农民工没有签订合同怎么要工资 艾树红 网络 2019-02-28

  农民工是比较特殊的工人,和一般公司的员工有点不一样,农民工没有签订合同怎么要工资?没有合同,怎么证明之间的劳动关系?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农民工没有签订合同怎么要工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没有合同,怎么证明之间的劳动关系

  工资卡也能证明劳动关系

  2016年4月,因拖欠3个月工资,申某与所在公司发生纠纷,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庭审中,双方就申某最初入职时间产生分歧。某公司提供一份2014年5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欲证实申某自2014年5月入职。

  申某提交2009年4月至2016年1月银行代发工资交易明细,证实自2009年3月开始工作,但明细中无发放工资单位名称。某公司认可通过银行代发工资,但拒绝提交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明细。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依法裁决某公司向申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由于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证明属于用人单位管理,某公司开庭时既未提交职工名册证实与申某最初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也未提供通过银行向职工发放工资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庭审中某公司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可多次订立劳动合同,申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足以证实,其在该劳动合同订立前即在某公司工作。仲裁委最终认定申某自2009年3月至2016年4月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五种凭证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时,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属于劳动者,很多情况下,劳动者不注意保留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或者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被用人单位收走了,往往导致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诉讼请求。

  那么,如何搜集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赢得诉讼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就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当事人的陈述只是劳动者的陈述,书证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等,物证主要包括工作证,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谈话记录、与同单位工作记录,电子数据主要包括来往工作邮件等,证人证言主要是指同事的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在劳动争议中使用的比较少。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文件中规定了确认劳动关系可以参考的依据,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