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讨债行为过限可能触犯刑律
王某借给其朋友柳某20万元,柳某未按期归还。经法院判决后,柳某仍未清偿债务。后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柳某一直不予配合。于是王某请自己5个亲戚帮忙一起到柳某居住的小区找到柳某,强行将其拖上车。在车上,因柳某不愿还钱,6人对其拳打脚踢。后王某让人将车辆开到自己的厂房,并告诉柳某不还钱就别想离开,还要带人到柳某家搬东西抵债,让他家人也别想安生过日子。两天后,因柳某家人报警,王某等6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讨债时能否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答:对于拒不配合处理债务纠纷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了防止其逃跑,可以适当限制其人身自由。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权力可能无法及时到达,债权人进行一定程度的私力救济,无可厚非。但是不得采取暴力手段,同时在限制人身自由后,要依法进行处理,否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较为常见的情形,一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二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王某等人可以对柳某实施一定的强制力,目的是制止柳某的不配合行为,但不应意气用事,实施报复性的拳打脚踢,侵犯到柳某的人身权利。同时王某应当将柳某送至法院处理,而不是私自关押。如果柳某在法院仍不愿还钱,法院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如司法拘留。
问:讨债时能否不经债务人的同意拿其财物抵债?
答:债权人在讨债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以其财物抵债。债务人不同意,又不及时还钱的,债权人可以扣押其财物,并以此抵债。但债权人对于财物超过债务的部分,经协商后对债务人进行补偿。一般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债务人的财物。如果不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可能触犯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案例中,王某可以在柳某消极履行还钱义务的情况下,到其家中拿其财物抵债,但不能明显超出债务,不能影响柳某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更不能将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物拿走。另外,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柳某有可以用来还钱的财物,其仍然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王某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法院,由法院对财物进行扣押,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将柳某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
问:讨债时能否通过骚扰的手段迫使债务人还钱?
答:有的债权人知道非法拘禁债务人可能会触犯法律,于是采取变通方式,如到债务人家中吃住、吵闹,甚至存在一些轻微的损毁财物行为,试图通过扰乱债务人正常生活的方式迫使其还钱。实际上,这仍然有可能触犯法律。债权人如果违背债务人家庭成员意愿进入其家中,或者进入家中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因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一般也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则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原载刑事法律专家
声明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艾树红律师,1970年生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取法学学士学位,以403分的优秀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艾树红律师为人正直、坚毅。性格热情开朗,待人友好,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免费咨询电话:13945691536
所属律所:黑龙江义胜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