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我们一方面强调纠正冤错案,但另一方面,缺乏切有效的措施防止个别基层法院、检察院无意之中办出错案”。
“多数地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于1%,有的基层法院法官,审了十年、二十年案件,从来没有见过证人。”
作为连任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今年提交的建议聚焦“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问题。他告诉南都记者,这个老问题尚未得到较好解决,“司改措施千万条,证人出庭最要害,这个问题不解决,改革的实效就难以落地”。
围绕证人出庭、冤假错案防范、以及检察机关的“重塑性改革”,近日,南都记者专访周光权。
“司改措施千万条,证人出庭最要害”
南都:你今年为何会关注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这个问题?
周光权:这其实是个老问题,可就是一直推不动。
我们一边在纠正冤错案,但一些基层法院、检察院还在办错案,有的错案可能就是因为证人不出庭、无法真正查清事实而无意中办出来的。有的案件有多个证人,其书面证词相互矛盾。这本应要求证人出庭,但都没有,这让不少案件的处理埋下了隐患。
这轮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要证据要审判查证属实后才能定罪。很多人的证词是侦查机关取得的,当证词本身矛盾重重提交到法庭,法官未通知证人出庭质证就认可了证词,这就是以侦查为中心、“案卷中心主义”。破解“案卷中心主义”,让证人出庭是重要一环,是个实招。
我也看到一些案件,被告人确实很冤,没有证人出庭,被告人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这几年的司法体制改革出台了很多措施,如何落到实处?改革措施千万条,证人出庭最要害,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一般性地讲“以审判为中心”“提高司法效率”,改革的实效就难以落地。
这个问题不仅涉及个案处理,更涉及到宪法在我国的贯彻和实施。作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我对部门法执行过程中如何真正契合宪法精神特别关注,只有这样,宪法才能“活”起来。
南都:从近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处在怎样的水平?
周光权:官方目前没有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提出硬性要求,统计口径上也不重视这个问题,因此还没有一个官方的数据。
经过调研测算并得到学界业界认可的一个数据是:个别法院勉强能够到5%,多数地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于1%,有的基层法院法官,审了十年、二十年的案件,从未通知过证人当庭质证,个别案件,证人勉强来了,也未进行真正的当庭质证。这是很令人担忧的一个现实。
南都:我们关注到,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明确提到要提高证人出庭率,有切实的举措和变化吗?
周光权:中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两高”文件中也讲要提高证人出庭率,需要出台一些具体的、有约束力的举措。
呼吁“两高”就证人出庭问题制定司法解释
南都:据你观察,哪些原因导致证人出庭率偏低?
周光权:这与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理念有关,审判机关对侦查、公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还与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有关,现有绩效考核体系中,将结案率、服判息诉率、上诉率等作为考核的硬指标,让法官不愿意增加案件难度,消极地不通知证人出庭。
南都:如何破解这一“老大难”问题?
周光权:所以我建议“两高”研究制定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司法解释,解决证人出庭制度空转、出庭陈词被书面证言所替代、开庭审理流于形式等弊端。
这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才能奏效。包括明确证人必须出庭的案件类型、建立证人出庭权利保障配套措施等。
南都:哪类案件证人必须出庭?
周光权:主要是疑难、复杂案件以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分歧极大、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的案件,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证人不出庭将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比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且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案件,还有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分歧极大、且一方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案件等,这类案件都应将通知证人出庭作为“硬指标”,强有力地推进证人出庭制度的落地。
南都:这会不会带来很大的工作量?
周光权: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我国每年刑事案件大数是100万件,其中有85%到90%都是轻罪、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对简单,不需要证人出庭。剩下15%当中,还有一些事实和证据都很充分,法官完全可以判断。 算下来,真正需要证人出庭的案子,全国一年只有几万件,并不太多。
“冤假错案防范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南都:司法体制改革这几年,有没有较好地搭建起防范冤假错案的体制机制?
周光权:司法人员观念改是这轮改革最大的一个收获。
这一轮司改从纠正冤假错案,到推出司法责任制、终身追责等改革举措,对司法人员的观念是个冲击,知道要注重防止冤假错案,如果发现疑点,判不下去的就不要勉强判。我们也看到,改革以来有的地方遇到存在争议分歧的案件,检察机关敢于不起诉,法院也敢于不判。
但遇到一些社会影响力特别大、特别极端的案件,是不是能够很好地防止冤假错案再度发生?还得打个问号。换句话说,防止冤假错案的体制机制建设已有进展,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南都:哪些方面仍有欠缺?
周光权:我所说的证据制度就是个大问题,这是刑事司法改革一个很重要的抓手,踏踏实实把这个问题抓好,该出庭的证人必须通知出庭,当庭充分质证,确保案件质量,这才是真正的审判。
另外,现在有关冤假错案防范都是从司法程序上来讲,但实体法上的观念转变也挺重要。
我们的刑法观会先考虑犯罪人主观想法,再去取证。所以防范冤假错案,需要程序上和实体上形成合力,实体上的刑法观念需要转变。
“捕诉合一”有望降低审前羁押率
南都:你曾先后挂职担任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过去一年,最高检经历了“重塑性变革”,你如何看待改革效果?
周光权:去年最高检的改革,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检察机关内部业务不平衡: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刑事业务特别是批捕公诉、打击刑事犯罪的很强,民事监督和行政监督相对较弱,检察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不匹配。
第二点是检察干警等人员发展的需要。机构里一部分始终是短板,如果不改革,人员的能力依旧成问题。
很重要的一点是反贪污反渎职侵权的职能转隶到监察委后,检察机关自身需要寻找转机,它需要全方位发展业务,做大做强。
南都: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中,一大举措是“捕诉合一”:一位检察官同时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对此,外界存有担心:谁来监督他权力行使是否任性?
周光权:检察院从原来的捕诉分离到现在的捕诉合一,肯定会有一定争议,但我觉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捕诉合一也有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考量。改革后打通了业务流程,检察官从批准逮捕时就要评估这个案件能不能在法庭上诉出去,让法院接受。这对检察机关人员业务素质是一种锻炼。
它还有可能有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原本不用羁押,但现实恰恰相反,是以羁押为原则,不羁押为例外。捕诉合一后,批捕的检察官要负责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在批捕的时候就需要考虑:法官能不能判得下去?如果判不了,是不是可以不批捕?这样,批捕率就有望降下来。
它还能倒逼公安机关提高侦查水平和证据质量。一位检察官要从头到尾负责批捕、起诉、后期的审判环节,他清楚案件有什么不足,这样可以倒过来要求侦查机关提高调查取证的质量和办案水平。
原载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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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树红律师,1970年生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取法学学士学位,以403分的优秀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艾树红律师为人正直、坚毅。性格热情开朗,待人友好,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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