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小杨在一家私企从事销售工作,经常通过陪客户喝酒吃饭的方式洽谈业务。 某日,小杨在公司外面陪一个客户吃饭时,在已经喝醉的情况下仍继续饮酒,最终因饮酒过量而导致胃出血,住院治疗花去了5000多元。 事后,小杨认为自己喝酒应酬是为了工作和公司发展,要求认定为工伤。然而遭到公司拒绝,小杨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分析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工作原因”的范围,喝酒也许有利于融洽客户关系,但并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 小杨陪客户吃饭虽然是为了洽谈业务,但是喝酒乃至醉酒则难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喝酒、醉酒也并不是开展业务的必然要求。 再者,《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所以,小杨依法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小杨最终接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所以说喝酒要适量,把握度, 喝酒、醉酒不是开展业务的必然要求, 千万不能为了工作 把身体健康给搭进去。
原载中国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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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树红律师,1970年生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取法学学士学位,以403分的优秀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艾树红律师为人正直、坚毅。性格热情开朗,待人友好,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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