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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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4:抗拒扭送案
甲撬开一辆摩托车正准备骑走,被行人乙发现,乙抓住甲不让走,说给一千元,不给一千元就报案。甲不愿意给钱,执意要走,乙抓住不放,甲就打乙,双方厮打起来。甲将乙打成轻伤。
问:甲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
甲有无救助乙的作为义务是关键。
第一,甲带乙参加聚会,不会给乙创设危险,因为丙一开始没有强奸意图,这个聚会不是丙一开始设的局。因此,甲带乙参加聚会不是先行行为,不会因此产生作为义务。
第二,甲乙是恋人关系,没有刑法上的保护义务。
第三,特定领域。特定领域要产生作为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是这个特定领域的管理负责人,是自己的地盘。二是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发生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第一个条件不符合,因为歌厅有管理者,而且包间不是甲订的,而是丙订的。第二个条件也不符合,歌厅的管理者、服务员对包间具有管理检查职责。
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但值得道德谴责。(这种行为在德国可构成见危不救罪)。如果丙一开始就想强奸,甲也知道,还带乙去,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如果包间是甲订的,是甲邀请丙来聚会,则甲有救助义务,因为自己是包间的管理者。
原载刑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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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树红律师,1970年生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取法学学士学位,以403分的优秀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艾树红律师为人正直、坚毅。性格热情开朗,待人友好,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