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不管钱包鼓不鼓,买房卖房都得慎重考虑,但还真有“大户”出手不一般!江苏苏州一名刚成年的在校大学生把市价550万的房子以320万给卖了!是真不差钱吗?显然不是..……家长坐不住了立马要求撤销合同,法院会怎么判呢?这合同能撤销吗?
1998年出生的小郑,是苏州某学院一名在校大学生。
2015年7月,父母斥资300万元购买了一套近两百平米的精装修房屋,名字只写了小郑一人。
由于平时父母给的零花钱少,小郑动起了卖房的念头。
2016年5月,沈某经朋友介绍了解到小郑想要出售房屋。看房时,小郑谎称母亲患病急需卖房,且告诉沈某自己的实际年龄为26岁。在商议房屋价格时,小郑主动出价350万元,并称可以再便宜一些。
2016年6月,沈某再次携家人约小郑看房,双方最终确定以320万元的价格成交,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天沈某支付小郑定金5万元。
“之所以开这个价,是因为我自己觉得已经比一年前父亲购买时多了20万元了。”小郑表示,5万元定金到手后一周之内,就被他挥霍一空,此时方觉事态严重,这才将事情告知父亲。
不懂市场行情 房子贱卖200多万
事实上,小郑的这套房子目前价值已高达550万元,父子俩商量后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于是沈某诉至法院。
小郑表示自己刚成年,行为极其草率,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合同。其父亲表示,“儿子从小思想单纯,在没有告知父母、不知道实际房价,也未做任何市场调查及准备工作的情况下签了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
在诉讼过程中,小郑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认定房屋价值为465万元。随后沈某表示,自愿以评估价购买涉案
法院判了:这套房最终……
法官认为:
首先,立法并未对于显失公平进行数值意义上的差价界定。
承办法官指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达不到市场交易价70%”的标准,仅适用于债权人撤销之诉,并不适用于本案中当事人一方撤销合同之诉。
其次,双方协议成交价为320万元,为评估市场价的68.71%,但上述价格为小郑主动出价的情况下,双方议价形成。
在双方磋商的过程中,沈某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而与之相反,小郑却故意编造年龄、谎称母亲生病来出售房屋。
承办法官表示,为保护交易安全、尊重契约精神,本着维护社会诚信原则考虑,法院对于小郑提出的,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意见不予采信,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小郑应协助沈某将不动产过户,同时沈某支付小郑购房余款460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网友评论
@红酒清茶一辈子:有钱也不能惯孩子,孩子没有经过社会这一关,就是缺乏经验,你卖了,又反悔,这不地道啊,那请问你要是赚了呢?做人心态要平衡。 @韩子菲:开始350万成交了这个房子就要不回来啦,满了70%,沈某也是一个很好说话的人啊 @风雨人生:一个大学生也不是孩子,这法律常识你不懂吗?
小郑已经年满18岁,不管有多不成熟,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最后的判决结果,大家怎么看?
原载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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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树红律师,1970年生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取法学学士学位,以403分的优秀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艾树红律师为人正直、坚毅。性格热情开朗,待人友好,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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