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真是免死金牌吗? 艾树红 网络 2019-05-24

 

看到这个判决结果,作为一名普通的关心这个事件的群众,检姐姐真的感觉松了一口气。

 

虽然这只是一审判决,被告人还有提出上诉将案件带入二审的权利,以及依据法律规定,最高院还有死刑复核程序,案件的最终结果尚未尘埃落定。

 

但在案发后几个小时就看到现场血腥视频,以及之后在警情通报里看到的被告人种种冷血、残酷到发指的行径的我,内心激烈的情绪和很多人一样:这样的人必须被判死刑。

 

可是在关注案件办理进程的新闻时,检姐姐注意到一个重要的信息:被告人黄一川被鉴定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意味着,他最终可能并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

 

为什么会这样担心?

 

检姐姐以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死刑复核案件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查阅,共能找到13份法律文书,时间跨度从2014年到2018年,案由都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13份法律文书的对被告人的最终核定结果都是:死缓

 



(以上为作者从13个案件中随机选取的两份裁判文书的截图)


依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实际上,在我国死刑包括两种情况:死刑立即执行(死立执)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

 

判断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而过往的审判实践往往将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有多名主犯,被告人是其中罪行相对较轻的主犯,以及被告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等情况,认定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理由。

 

本案中的被告人黄一川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往常的审理实践中,很有可能等待他的最高处罚就是死缓。

 

死刑、死缓,一字之差。


针对的都是罪行极其严重的应当依法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但比起死立执来说,死缓真的要缓和地多。

 

因为对绝大多数被判死缓的人,只要在两年考验期内不“作死”,之后就可减为无期徒刑,期间若运气好再有个重大立功表现,还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少数罪名限制减刑的除外)。

 

换句话说,被判了死缓,对被告人说,其要付出的代价,就是20多年的人生自由,与杀人偿命的朴素价值观比起来,这20年的人生自由,真的“不解恨”。

 

可是,追根溯源,到底法律的哪条规定说只要被鉴定出来是限制行为能力,即使是罪大恶极也可以获得免死金牌了?

 

仔细翻看刑法规定,第十八条对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的原文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虽然实践中,往往为了体现刑罚的梯度性,往往法律出现了可以,就默示需要考虑差异性而使用。

 

但到具体的个案中,如果机械适用法律和既往审判经验,将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所以,今日但这份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审判决无疑是有宣示性的意义的,它旗帜鲜明地亮出了一个观点:“对限制性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然可以判死刑。”

 

在本次新闻通报里,司法机关也明确给出了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

 

 

合情、合法、合理、合据

 

作为法律人,忍不住为这份判决点赞。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如果只是简单地根据法律条文和既往惯例来裁判,我们司法者又和人工智能机器人有何异?

 

毕竟,法律是我的信仰,而我们维护信仰的方式,就是用自己全部的智慧、力量、热情和最真挚的初心去理解它,并且让它发挥出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善良方面的最大效用。

 

原载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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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树红律师,1970年生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取法学学士学位,以403分的优秀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艾树红律师为人正直、坚毅。性格热情开朗,待人友好,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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