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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情人的财物能讨回吗 艾树红 网络 2019-06-01

本文是对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夫妻另一方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专题研究。


本文统计结论的客观性,主要受限于各地区法院判决书网上公布情况以及无讼收集的案件情况两个方面的因素,难免与实际情况不符。




一、地域分布


律师分析

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为浙江、上海、广东、江苏、湖南,全部在南方。抛开本文开篇部分两个因素,这一结果可能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思想解放水平有关。

二、出轨一方性别占比


律师分析

男人出轨的比重占到98%以上。出轨的原因,既有生理上的需求,又有心里上的需求,在这两方面,男人和女人没有区别。但已婚女人更容易受到家庭束缚和思想束缚,因此,相较于男人,出轨率低。

三、诉讼主体地位




律师分析

出轨一方可能作为原告,也可能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出轨一方的诉讼地位并不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因为这类案件本质上是原配与情人的战争,而绝大多数情况下又是女人和女人之间的战争。通常情况下,出轨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更为合理。

四、出轨男人的立场


律师分析

婚外情的证据,往往由出轨一方掌握。男人的倒向,决定了可以从情人那里拿回多少财物。男人倒向原配,就意味着要和原配并肩作战,向情人主张返还所赠与的财物。98%以上的案件,男人倒向原配。由此可见,搞婚外情的男人,既对不起原配,又对情人没有担当。婚外情经不起风浪,搞婚外情的男人靠不住。

五、裁判结果及理由


律师分析

(一)此类案件原告胜诉率极高,法院判决全部返还赠与财物的占比为84%。

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合同法》、《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物权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总则》。




(二)原告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占比9.4%。

被驳回的理由,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证据不足;第二个方面是双方有业务或资金往来或者支付过对价,不属于赠与性质;第三个方面是赠与的是现金而主张返还房产,并且法院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

(三)6.8%的案件法院判决返还一半。

主要理由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夫妻已经离婚,因此,原告只能要求返还自己的一半;第二个方面是出轨一方也有过错,如果判决全部返还,相当于免除了出轨一方的全部责任,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处理此类案件应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各方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兼顾公平原则;第三个方面是出轨一方处分自己一半份额的财产并不违法。

六、最高院的观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七、返还财物的形态

如果是赠与货币(包括现金、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则返还货币。如果为购房、购车提供资金,而房、车登记在情人名下,则不能要求返还房、车,只能要求返还货币。如果是赠与箱包、手表等物,则返还物,在不能返还物的情况下,返还购物款。

八、作者观点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已有定论,但最高院的观点只考虑了司法对民事行为的指引性作用,出发点是没有问题的。但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情况,因此,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仍有少量案件会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做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支持一半诉讼请求,这样的处理结果也是非常合理的。如果不分案件特殊性而一概支持全部返还赠与物,无疑又是对出轨一方的纵容。

因此,处理此类案件应根据过错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既保护夫妻中未出轨一方的合法权益,又要让出轨一方付出一定代价,适当维护情人一方的利益,合理的维护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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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树红律师,1970年生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取法学学士学位,以403分的优秀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艾树红律师为人正直、坚毅。性格热情开朗,待人友好,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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