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般是针对于不动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对于其它专有的部门还享用共同管理的权利,而对于物权一般是对特定的物而享有支配以及排他的权利。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吗?
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如下: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二、所有权和物权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法律定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现实意义不同,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的概念专有权的概念存在“空间说”和“非空间说”两种学说。多数学者持前一观点,认为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专属自己的,由建筑材料组成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封闭建筑空间所享有的所有权。如德国法学家贝尔曼认为,专有权是在“供居住或供其他用途(尤其供营业或办公)之建筑空间上所设立的专有所有权”
2.专有部分的范围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的客体,是指专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如何划分专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以及专有部分与建筑物外部之间的界限。
综合上面所说的,建筑物区分的所有权和物权两种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所有权就该是自己享用,主要是针对于的不动产,对于物权不一样,所以,我们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要认定好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从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