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近日,一封“承诺书”在网上引起热议,签署这份“承诺书”的是20余名七旬老人。原来,他们组织同学聚会,担心有人酒后出现意外,大家主动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表态称参加聚会将量力而行,如果出现意外与他人无关(9月23日《青海法制报》)。
这个“承诺书”被网友们称为“饮酒免责协议”。朋友、同学、同事间聚会免不了要喝酒,一起喝酒、劝酒后引发的生命安全意外纠纷,也屡次见诸报道、诉诸公堂。这正是武汉20余名七旬老人在参加同学聚会时,先签所谓“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的原因。这样的承诺书,更像是“生死状”。有了这道程序、这纸承诺,同饮者就可以放心地喝酒了吗?
事实上,聚会喝酒先签“生死状”徒劳无功,并不能收获免责的法律效力。对于聚会组织者来说,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喝什么酒、怎么喝酒,组织者要事先安排好,并做好风险提醒工作,引导大家理性饮酒,照顾好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反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相关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并不能随着聚会参与者签订了“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而免除。
对于聚会参与者来说,不管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情况怎样,能喝抑或不能喝,都要摒弃陈旧的劝酒风气、嗜酒甚至酗酒习气,文明饮酒、健康饮酒,相互关照、相互保护。老年人聚会可能不会以“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强迫他人喝酒,但有的老年人容易在他人的嗜酒行为影响下,激活身体里的“酒虫”,不理性饮酒。因此,聚会参与者即便能喝,也要为同行人着想,节制饮酒,当不能喝或不太能喝的同行人被焕发出喝酒兴趣,同饮者有劝阻义务,他人醉酒且丧失自我照顾能力,还有照顾、护送和通知家人的义务。这种义务,也不能因为有了“饮酒免责协议”而免除。
简单地说,如果因为聚会者都主动签订了“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大家都“你喝你的,我喝我的”,或者“你喝我不喝”,没有尽到注意与劝阻义务,假设有人在聚会中受到健康损害或突发生命安全意外,或者明知醉酒者独自回家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即便没有劝酒,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徒具自我安慰价值的“饮酒免责协议”法律意义不大。最近一两年,一些法院作出的“酒驾出车祸,同桌酒友担责”的判例,已经让公众意识到:对同桌饮酒者最大限度地尽到提醒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制止不当劝酒以及斗酒现象,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还是一种文明行为。对我们每个人来说,必须谨记:小酌怡情,而饮酒过量,轻则伤身,重则害命。
原载刑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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