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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一名被执行人范某面对生效裁判文书,始终“没当回事儿”,在领到149万元拆迁款后,未归还12万元借款,还百般逃避执行,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获刑5年4个月,追悔莫及!文章来源:新昌县人民法院、浙江天平
2016年11月,范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吕先生借款12万元,后经多次催讨未还被起诉到了新昌县法院。2017年8月,新昌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范某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范某分文未还。2017年10月,吕先生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新昌法院向范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范某既不露面,也不报告财产,而且百般躲赖、电话拒接,想方设法逃避执行。
后经法院调查发现,范某名下账户打入一笔149万余元拆迁安置款,但范某未用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于次日将所有款项一次性转移至他人名下,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8年5月,鉴于范某有能力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新昌法院以范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因超过2个月未收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依据有关规定,吕先生于2018年7月向新昌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范某拒执行为的刑事责任。
2019年9月,范某因另案被公安机关抓获。
新昌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范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范某也当庭自愿认罪。法院遂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与另案所犯故意伤害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4个月。 法官说法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拒执罪的打击由单一公诉模式到“公诉+自诉”并行的转变,若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义务,只要符合“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申请执行人应当强化证据意识,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有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诉+自诉”模式打通了通过刑事诉讼打击拒执行为的途径,有效激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执罪的适用,切实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打击力度,严厉惩治拒执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司法权威。
法条 ·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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