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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零口供”案件? 艾树红 网络 2020-12-12

一、被讯问人不开口怎么办第一,对于平常就沉默寡言,不喜欢说话的被讯问人。一是不喜欢和他人交流的人,必然有其特殊的爱好,可利用初核了解到的信息,从其感兴趣的话题入手,和其建立信任关系;二是通过一些问题去刺激他,调动他的情绪,如强调他的事情他家人已经知道了,非常担心他。
第二,对于想通过不开口来逃避讯问的被讯问人。一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增加他的压力,削弱其对抗心理;二是通过讲述“零口供”案例,让其明白就算其不开口供述,办案人员也可通过零口供定罪,让其觉得无路可逃,只有配合讯问,才能得到从轻处理;三是对其进行严厉批评,让其觉得自己就是一个对不起家人和朋友的犯罪分子,迫使其做出反应。

如果使尽一切办法,被调查人还是不开口,那就只能以“零口供”来定罪。这时办案人员应做好万全的准备,因为如果被判无罪,可能会因此支付国家赔偿,这对办案人员意味着巨大的风险。
办案人员不应该有侥幸心理。因为随着职务犯罪的复杂化、高智商化,犯罪嫌疑人会通过各种方式逃避调查,“死不开口”就是一种方式,办案人员总会遇到这样的人。所以办案人员应了解如何办理零口供案件,以备不时之需。
二、什么是零口供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零口供”案件指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调查、审判等阶段缄口不言、拒绝陈述,或者只单纯进行无罪或罪轻辩解的案件。

三、如何办理零口供案件?
第一,如在受贿案件中,受贿人利用职权帮助行贿人取得工程的承揽权,收受行贿人10万,但他就是不承认收受贿赂。那么办案人员应围绕行贿资金的来龙去脉、受贿人职务行为及二者之间的联系收集、固定书证、证人证言,确保他们在证明案件关键情节上能相互印证。一是可向行贿人和其他知情人调取证人证言,行贿人取钱的记录,证实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二是调取受贿人的职务分工文件、行贿人承揽工程的相关审批和合同等文件,证明行贿人在受贿人单位承揽工程;三是调取银行流水,查看行受贿是否通过转账的方式实施或受贿人在行贿人送钱的时段是否有大额现金存入或大额消费;四是通过受贿人的亲属,证实受贿人有收受贿赂的行为;五是查看受贿人在案发前是否有和行贿人进行串供的行为所留下的再生证据;六是办理“零口供”案件,就是抛开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联系在一起形成证据锁链证实犯罪事实发生及被调查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一定要看收集的证据在证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是否有脱节、遗漏之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矛盾,是否能形成完整严密的链条,如行贿人说在某饭店送钱给受贿人,但根据工商登记,在那时候这家饭店还没有开张,那这就存在重大矛盾;七是充分地听取被调查人的辩解,通过他的辩解中的案件信息去寻找证据,找到辩解中的不实之处,对辩解进行否定,早做防范,堵其退路。如受贿人辩解说不认识行贿人,那调取他们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证实他们之间的联系;如受贿人辩解说没有帮过行贿人,那调取他向下属打招呼的证人证言。
第二,受贿罪的“零口供”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因为属于“一对一”的案件,所以在办理受贿案件中,要调查受贿人是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相比受贿罪,这些罪名的客观证据更多,就算是“零口供”,也相对容易定罪。
第三,不管什么时候,都不应该放弃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因为“口供”始终是证据中很重要的一环。笔者曾经办过一个案子,被调查人在调查阶段的时候始终不开口,移送到检察院之后,我们的同志始终没有放弃,通过各种方式找到他之前很尊重的一位高中老师,通过他老师做他的思想工作,最后他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得到从轻处理。
第四,对于“零口供”案件,一定要总结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向发案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让其做好整改工作,完善好相关的制度。并到发案单位进行释法讲座,结合案件进入讲解,威慑犯罪,达到有效预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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