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艾树红律师 现执业于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15年11月1日10时40分许,被告金某驾驶三轮载客摩托车,拉乘客原告王老太沿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利村道路时,与被告吕某驾驶的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原告王老太受伤,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三轮车的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的吕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客王老太无责任。
【案情分析】
事故发生后,王老太经救治,诊断为左耻骨骨折、腰外伤等。就赔偿事宜三方协商未果。王老太起诉金某、吕某及保险公司(吕某的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交强险)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诉中,王老太申请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期、护理人数及时间等。根据伤残鉴定及医疗费票据等,核算王老太赔偿数额。
【审判结果】
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胚层原告王老太刘万余元;
2.被告金某赔偿王老太近三万元;
3.被告吕某赔偿王老太近2000元。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伤残鉴定意见,伤者接受合理赔偿,各方当事人均满意这个判决结果。
【结束语】
就乘客而言对于未取得相应运营资质的车辆不应当乘坐,本案中王老太就是花钱买痛苦。针对车辆,投保商业保险非常重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的损失少则数万,多则数十万,对于驾驶员是不小的数目,交强险和商业险是对交通事故损失的一种分担,减轻车方的压力。
艾树红咨询电话(微信)1394569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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