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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原创  作者:艾树红  时间:2016-10-08

刘某某与刘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刘法新,男,194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艾树红,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继铭,男,201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申请确认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代理审判员关海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