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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原创  作者:艾树红  时间:2016-10-08

张某某与张某某、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女,195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艾树红,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48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张某某,女,195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胜君自行负担。

审判长焦洋

人民陪审员刘爱萍

人民陪审员陈淑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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