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相关股权予以冻结,属于一定期间内限制该股权变动的保全措施,其法律后果是被查封的股权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受到限制,但并不应据此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刘凤琼所持有京九公司95%的股权,该股权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二、2010年1月15日,刘凤琼、梁彦与黄建华、黄铁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黄建华、黄铁军受让刘凤琼、梁彦持有的京九公司的全部股权,其自筹资金负责偿还京九公司1亿元的债务,为此,刘凤琼、梁彦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转让费。
三、因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黄建华、黄铁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刘凤琼、梁彦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
四、本案的一个核心争议焦点是,案涉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是否为无效合同。刘凤琼、梁彦主张黄建华、黄铁军在明知股权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
五、本案由广西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系有效合同。刘凤琼、梁彦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对相关股权予以冻结,属于一定期间内限制该股权变动的保全措施,其法律后果是被查封的股权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受到限制,即影响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但并不应据此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于股权转让人而言,可以在股权被冻结期间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该等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但在股权冻结被解除前不能履行工商变更程序。因此,转让人务必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争取及时解除冻结措施,避免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于股权受让人而言,受让被冻结的股权一定要慎重,如果确需受让,务必在合同中约定转让方负责解除股权冻结的时间节点,并可将付款安排与解除冻结的时间相挂钩,避免不能顺利取得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12. 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人民法院对相关股权予以查封,属于一定期间内限制该股权变动的保全措施,其法律后果是被查封的股权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受到限制,即影响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但并不应据此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刘凤琼、梁彦与黄建华、黄铁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580号 ]
原载公司法权威解读
声明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艾树红律师,1970年生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取法学学士学位,以403分的优秀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艾树红律师为人正直、坚毅。性格热情开朗,待人友好,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免费咨询电话:13945691536
所属律所:黑龙江义胜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