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保期间发生工伤,后单位中断缴费,此后职工被鉴定构成伤残,工伤保险基金应否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职工张某在某公司上班,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等社会保险。张某在随后的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了事故,劳动部门认定其构成工伤。但张某在治疗期间,单位却因经济出现问题,中断了张某工伤等社会保险的缴纳。张某治疗终结后,经鉴定构成劳动能力伤残九级。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Jlls)
经咨询:
邳州市社保处答复称:因单位中断缴费,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法律依据为《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答复称:
上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中断缴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应当指的是“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工伤的情况”,不应包括正常缴费期间发生工伤、在中断缴费后被鉴定为伤残的情况。否则,对职工和单位是不公平的。
法律依据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九条:
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为明确上述争议问题,代理律师通过江苏省人社厅12333公益服务号码向江苏省人社厅反映上述问题,请省厅明示:
职工参保期间发生工伤,后单位中断缴费后,职工因参保期间的工伤被鉴定构成伤残,工伤保险基金应否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本案中,公司停产,人去楼空,公司不主动到社保部门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个人去社保部门申请支付工伤待遇,社保部门不受理职工个人的申请;职工去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于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仲裁委不予支持。问:职工将如何维权?
能否明示:社保部门可以接受职工个人的申请或者恢复过去仲裁委可以裁决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裁决惯例,并在裁决书中载明劳动者可以凭裁决书到社保部门申请支付。
江苏省人社厅答复:
一、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该问题的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他们对该问题的答复。
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仅限于仲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益发生的纠纷,不能裁决劳动者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纠纷。
三、其他有关具体的社保业务问题,请当事人向社保业务部门咨询。
代理律师将省厅答复的意见告知社保处,社保处落实后,根据省厅的意见向张某所在单位支付了张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张某的权利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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