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多次索贿”情节的证据审查
案例:赖某某受贿案
被告人赖某某案发前系北京市海淀区图书馆党支部书记,2015年至2017年间,其利用其担任图书馆馆长、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2738785元。具体如下:
1、2015年,被告人赖某某向艾玛博远公司总经理邵某(已判决)提出,可以帮助该公司中标图书馆“RFID自助借还系统项目”,但需要按照合同金额20%给予好处费。2016年1月和3月,艾玛博远公司先后中标两个项目,合同金额总计1000余万元。同年3月至12月,邵某先后给予赖某某现金共计157.5万元。
2、2016年初,被告人赖某某向宁波大为公司北京负责人杨某(另案处理)提出可以帮助该公司中标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但需要按照合同金额的20%给予好处费。同年2月,宁波大为公司中标该项目,合同金额800余万元。同年5月,杨某给予被告人赖某某现金40万元。
3、2016年初,被告人赖某某向铭威科技公司总经理刘某提出可以帮助该公司中标图书馆音视频采购项目,但要把项目预算减去成本后所有钱作为好处费。同年5月,铭威科技公司挂靠经营的厚德兴华公司中标该项目,合同金额400余万元。同年5月,刘某1给予赖某某现金10万元。
4、2015年,被告人赖某某向中关村图书大厦经理郑某(另案处理)提出,海淀区图书馆图书采购量大,要求给予其个人一定好处,郑某答应给予图书大厦储值卡作为好处。2015年至2017年,郑某给予赖某某储值卡,面值共计663785元。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是赖某某是否构成多次索贿。
被告人赖某某辩称其只收到第一起事实中邵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及第四起事实中郑某给予的购书卡,并未收取过指控的其他财物,且其只是收受贿赂,并没有索贿。
辩护人当庭对多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在被告人不认罪,且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辅证的前提下,无法通过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索贿行为。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并未认定赖某某具有多次索贿情节,但法院在判决中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了赖某某构成多次索贿,在受贿额273万余元的情况下,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赖某某的行为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导致法定刑升格,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证据审查要点: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多次索贿,其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作为法定刑升格情节,“多次索贿”的认定对定罪量刑关系甚大。
而对于贿赂犯罪中判断获取贿赂的形式,司法实践中往往依赖于行受贿双方的直接言辞证据,如果在被告人不承认索贿、甚至不认罪,仅有行贿方证言(行贿方趋利避害往往会说是对方索贿)等情况下,认定索贿情节难度无疑很大。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但是在本案判决中,法官运用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口供补强规则、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等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做了综合审查判断,最终认定了多次索贿情节。
一方面,本案四起事实中的行贿方邵某、杨某、刘某1和郑某的证言分别证明,在相关交易中,赖某某向他们索要财物。
法院认为这四人“作为与海淀图书馆不同项目合作的相对方工作人员,与赖某某直接接触,之间并无牵连或者利害关系,证言均能证明赖某某的索贿事实,并且邵某、杨某都证明了赖某某索贿比例为合同款的20%,证言内容相互印证”。
还比如,第二起事实中,除杨某证言外,其他意图和海淀区图书馆合作的相对方也证明赖某某在业务洽谈过程中主动索要20%回扣比例一事。
也就是说,虽然赖某某都不承认有索贿,只有四个行贿人指认索贿的直接证言,但是这四个人之间本无联系,各自对立作证,其证言均能够指向赖某某索贿,且索贿手段、方法索要金额的比例都相似、甚至相同,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排除串供所得或者纯属巧合,证言可信度较高,且相互印证。
另一方面,调查人员在赖某某办公室等处起获的多份便签字条、第一起事实中邵某提供的与赖某某之间的录音证据,“清晰记载、记录了赖某某索贿所要实现的经济利益,与上述证人的证言内容能够相互印证”。
本案中赖某某有在便签纸上计算记载相关账目的习惯,调查机关在前三期事实中,均起获了赖某某书写的字条,且字条上记载了的内容与证人证言中所提到的项目名称、对方公司名称、合同金额、索贿金额比例和额度高度一致,对证人证言起到了补强的作用,而且第一起事实中邵某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赖某某提出在(图书馆)老馆项目上收取了20%的回扣,在新馆项目中应收取25%的回扣”等内容,更是直接印证了行贿人关于赖某某索贿的事实。
综合以上证据和分析,法官在被告人不认罪,不承认索贿的情况下,依据行贿人证言和相关不强证据,最终认定赖某某构成多次索贿,并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升格量刑,对其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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